水污染防治領域推行PPP模式新規(圖)
當前,水污染防治項目投資回報率普遍偏低,要吸引社會資本的進入,可以將收益創造能力較強的配套項目組合開發,也可以拓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式,而建立獨立、透明、可問責、專業化的PPP項目監管體系,對于維持政府和社會資本長期合作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日前發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水污染防治要采取環境績效合同服務、授予開發經營權益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加大水環境保護投入。那么,在當前水污染防治項目投資回報率普遍偏低的大環境下,政府和社會資本如何聯姻?財政部、環保部近期印發的《關于推進水污染防治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實施意見》又給出了怎樣的答案?《經濟日報》記者就此采訪了環保部規劃財務司司長趙華林。
全面向社會資本開放
“《意見》是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一項財政政策,對于促進多元融資,努力破解制約社會資本投入的瓶頸具有重要導向作用。”趙華林說。
在環境保護中,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領域主要是以城市污水處理、垃圾處理處置為主,一般采用BOT、TOT等模式。記者注意到,兩部委印發的《意見》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領域拓展到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綜合整治、湖泊水體保育、河流環境生態修復與綜合整治等城市污水、垃圾處置外的項目。該《意見》同時提出,將逐步實現水污染防治領域全面向社會資本開放,推廣運用PPP模式。
趙華林介紹,《意見》堅持存量為主,以費價機制透明合理、現金流支撐能力相對較強的存量項目為主,便于盤活存量資產和分步實施。
按照《意見》,鼓勵結合項目自然條件和技術特點,創新融資模式,盤活存量資產,形成改進項目運營管理的有效途徑,構建社會資本全程參與、全面責任、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規范化PPP模式。同時,對納入國家重點支持江河湖泊動態名錄或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等相關資金支持的地區,采取差異化的合作模式與推進策略,率先推進PPP模式。
組合開發提升吸引力
水污染防治項目具有公益性,收益率比較低,回收周期較長,這些特點決定了其很難在短時間內獲得持續穩定的資金回報。
“《意見》中明確,建立投資回報機制是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基本前提。”趙華林說,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邊界和回報機制予以明確,便于政府和市場兩手發力。
那么,如何建立社會資本穩定投資回報機制?《意見》提出,在因地制宜綜合采用使用者付費、政府可行性缺口補助、政府付費等方式基礎上,針對環境保護項目特點,鼓勵捆綁、資源組合開發等盈利模式創新。
根據《意見》,可積極發掘水污染防治相關周邊土地開發、供水、林下經濟、生態農業、生態漁業、生態旅游等收益創造能力較強的配套項目資源,鼓勵實施城鄉供排水一體、廠網一體和行業“打包”,實現組合開發,吸引社會資本參與。
編輯:zhao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