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望山見水的城鎮化之路
規劃引導立法護航
據了解城鎮化開始之前,英國城鎮人口約占全國總人口的五分之一。到了1851年,英國已有超過一半的人口變成了城鎮人,全國大小城鎮有近600座。到19世紀晚期,英國三分之二的人生活在城鎮,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實現城鎮化的國家。這期間,政府引導起到了重要作用,政府主要通過行政手段,如財稅調節和規劃督導等,對城鎮化的發展規模、發展進程,甚至速度、走向等進行宏觀調控,從而使城鎮化整體進程能夠在“健康、有序和充滿生機的軌道”內運行。
既要融入現代元素,過上城鎮生活,又要不忘過去,讓文明歷史脈絡貫通,這是城鎮化的一個重大課題。為此,英國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其中立法是一個利器。英國媒體相關統計稱,自1909年頒布第一部《住宅、城鎮規劃條例》以來,英國先后頒布了40多部與城鎮化建設有關的法律和法規,它們串起了英國城鎮化建設的一個個成功秘訣。1942年,“福利國家之父”的威廉·貝弗列奇發表《社會保險及關聯服務》的報告,提出消除“貧窮、疾病、懶散、無知、骯臟”等社會問題,建立以醫療保健和國民教育為核心的全國性社會保險制度的主張。這些經濟思想與社會政策主張,受到長期處在城市化社會問題困擾的英國政府的贊許。1947年英國頒布了《城鄉規劃法》;1949年頒布《國家公園和鄉村通道法》;1952年頒布《城鎮發展法》。
1952年發生的倫敦煙霧事件,更是推動政府拉開了第二次大規模治理城市化負面問題(城市病)的序幕。在1953年頒布了《歷史建筑和古老紀念物保護法》等法律,因地制宜,強化特色,根據當地的自然、歷史和產業發展特點予以差異性規劃,充分發揮城鎮文化對城鎮化建設的支援作用,將城鎮文化塑造與突出地域性文化巧妙結合。
英國1971年頒布的《城市、農村規劃法》規定,一切開發行為,包括地下和地面的建筑物,構筑物的新建、擴建、改建,在動工以前必須得到地方規劃管理部門的批準,沒有得到許可的不能進行。
值得一提的是,在英國,規劃的公眾參與力度非常大。英國的各個層次的規劃,如全國性城市發展戰略規劃、市鎮地方規劃及市區局部的改造建設等,都要有公民參與。
參與的形式多種多樣:有意見聽證、調查表格、電視辯論、網絡投票等。更重要的是這些意見多半能夠反映到規劃中,真正能夠落實。
首先,規劃員要把民眾的意見進行梳理歸類后向議會和公眾報告,這是必經的法定程序。
其次,還有規劃督察,這是獨立于規劃局之外的另一套人馬。規劃督察除監督規劃的執行情況外,還要對公眾的意見進行了解和裁決。
公眾有不同意見可以向規劃督察申訴、寫信或當面交談,規劃督察先進行協調,如果協調不成,則開庭審理,公眾可進行申辯,最后由規劃督察裁決。
所以,英國政府和公民之間可以耗費幾年的時間圍繞著一棟老房子的拆與不拆,來來回回地進行聽證、討論。
編輯:wang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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