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城市的人口調控:東京經驗及其啟發
東京在特大城鎮化進程中的人口調控經驗
東京人口調控經驗可以歸納為六個方面:
政府發揮主導作用
面對人口快度集中的局勢,日本東京政府發揮關鍵性作用。在戰后高速增長期中,以國家政策為主導、以政府公共項目為中心的區域與城市開發體系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這一開發模式保證了城市發展和城市開發能夠按照國家政策和規劃意圖,高效率地得以實施,極大地提高了區域和城市開發的整體性和協調性。政府主導作用的直接體現就是規劃。
日本政府從上個世紀50年代后期開始,相繼制訂了首都圈整備規劃、近畿圈整備規劃和中部圈開發整備規劃,三大都市圈的規劃每10年左右修訂一次。目前的日本首都圈整備規劃分別于1958年、1968年、1976年、1986年和1999年修訂五次了,其中比較有影響的是第一次規劃和第四次規劃。第一次首都圈整備規劃的核心內容是以東京站為中心30公里半徑的范圍內,建設5-10公里寬的綠化環帶,城市中心地域建設不能拓展到綠環上,新建住宅必須在綠環以外,以控制城市建設無序蔓延,保障中心區的環境質量。第四次首都圈整備規劃的重點內容是提出發展新的產業核心,即形成副都心。發展副都心的意圖是把部分產業和政務功能分解出去,緩解中心區的壓力。
政府發揮主導作用的另一個體現就是將規劃立法。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日本政府或東京政府先后頒布了《首都建設法》(1950年)、《首都圈整備法》(1956年)、《首都高速公路公團法》(1959年)、《首都圈建成區內工業等限制法》(1959年)、《新產業城市建設促進法》(1962年)、《工業整備特別地區整備促進法》(1964年)、《住宅建設規劃法》(1966 年)、《古都保護法》(1966年)、《城市規劃法》(1968年頒布,1992年和1999年先后修訂)、《首都規劃法》(1968年)、《工業布局調整促進法》(1972年)、 《過疏地區振興特別措施法》(1982年)、《高度技術社會 法》(1983年)、《娛樂休閑地區開發法》(1987年)、《多核分散型國土形成促進法》(1988年) 等關于東京都市圈建設和規劃的法律。這些法律是保障規劃順利進行的關鍵。
此外,1962年成立了首都圈整備委員會,專門負責首都圈規劃事務,審議首都圈的規劃方案。委員中包括國會議員、規劃涉及區域內的地方行政官員(縣知事、市長、議會議長)、企業財團的法人代表、大學教授以及民間自治工會組織代表。國家級政府官員所占比例與大學科研機構所占比例相同,地方行政與地方縣市人大常委會所占比例相同。規劃提出的措施由整個都市圈的成員共同執行。
調整產業結構布局,中心區高端化
東京產業結構經歷了從城化初期的勞動密集型向資本、知識密集型逐步過渡的過程。1955至1970年間,由于鋼鐵、造船、機械、化工和電子等產業的迅速發展,東京都地區積聚了大量的制造業企業為主的第二產業就業人口。人口數量的快速增長曾給東京的住房、交通、環境、能源等 造成很大困難。
為此,東京都政府通過制定東京圈基本規劃,實施《工業控制法》等,使大批勞動力密集型企業和東京原有的一些重化工業相繼遷往郊區、中小城市甚至海外,而以研究開發型工業、都市型工業為主的現代城市型工業開始聚集。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業代替勞動力密集 型產業在東京高度聚集,一方面增加了地區生產總值和人均地區生產總值,另一方面也大大降低了東京城市的人口總量。
引導城市由單一中心型向多核心型城市結構轉型
隨著城市經濟發展的日益加速,各種產業形態及其空間布局發生著快速的變化。在這一過程中,如何促進城市產業結構的不斷升級,如何滿足這一過程中產生的對于新型城市空間的需求,并引導新的城市要素形成合理的功能配置和布局,這是城市進入快速發展階段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在東京都市圈的發展過程中,東京城市政策的目標逐漸從消極地強調控制城市規模,逐漸轉變為重視城市功能的空間布局,積極引導城市和區域結構的調整以及合理的功能配置。
相對于倫敦、紐約、巴黎等國際大都市在城市高速發展過程中紛紛錯失轉變城市“單中心”城市結構的機遇,東京較好地把握了時機并有計劃地實施了城市“多中心”發展戰略。設立副中心和新城成為東京疏散城市中心區人口和功能的關鍵性措施。第一次首都圈整治規劃不僅明確要在區域范圍內分散中心城市功能,而且需要建設城市中心和副中心的功能分擔結構,這也是最初的多核型城市結構的構想。1958年,首都圈整備委員會將新宿、池袋、澀谷作為城市副中心,1960年成立新宿副中心建設公社。
1982年發表的“東京都長期規劃———以21世紀為目標”中提出,所謂“多核心型”城市結構是指“控制商務功能向中心區的繼續集中,使其向副中心和多摩等城市疏散,促進就業和居住平衡接近的城市”。在隨后的1986年 “第二次東京都長期規劃”和1990年“第三次東京都長期規劃”中,副中心地區從最初的新宿、池袋、澀谷增加到上野/淺草、綿系町/鬼戶、大琦和臨海副中心,從西向東共七個地區。除了發展副都心區外,東京還規劃了若干個新城。1976年提出分散東京中樞管理職能,建立區域多中心城市復合體的設想,規劃了筑波、多摩、港北、千葉四個新城。由此,逐步形成了“中心區-副中心-周邊新城-鄰縣中心”的多中心多圈層的城市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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