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臺保障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意見
法發〔2016〕12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促進“十三五”規劃綱要的全面實施,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為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務和保障,制定如下意見。
一、準確把握人民法院服務、保障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的基本理念和總體要求
1.充分認識新形勢下服務和保障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的重要意義。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把生態文明建設擺上更加重要的戰略地位。《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兩份綱領性文件相繼出臺后,十八屆五中全會以及“十三五”規劃綱要確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提出生態環境質量總體改善的奮斗目標,并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為生態文明的法治建設指明了方向、目標和路徑。環境資源審判是國家環境治理體系的重要環節,在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各級人民法院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的新理念、新思路、新論斷,準確把握服務和保障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的目標任務,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在救濟環境權益、制約公共權力、終結矛盾糾紛和形成公共政策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推動生態環境質量不斷改善,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維護環境正義和代際公平。
2.以新發展理念統籌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各級人民法院要深入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將綠色發展理念作為環境資源審判的行動指南。嚴格執行環境資源法律制度,結合主體功能區制度分類施策,處理好保護環境與發展經濟的關系。依法保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協調環境公共利益和個體利益,保障人民群眾在健康、舒適、優美環境中生存和發展的權利。加大預防原則的適用力度,依法及時采取行為保全、先予執行措施,預防環境損害的發生和擴大。落實以生態環境修復為中心的損害救濟制度,統籌適用刑事、民事、行政責任,最大限度修復生態環境。堅持專業審判與公眾參與相結合,全面推行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加大司法公開和宣傳力度,引導公眾有序參與環境治理。
3.著力提升環境資源審判服務和保障的能力水平。各級人民法院要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工作目標,牢牢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線,切實貫徹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以現代環境司法理念為引領,創新體制機制,探索裁判規則,加強理論研究,建設專業隊伍,進一步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專門化,不斷提升服務和保障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的能力水平。要通過司法裁判,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實最嚴格的源頭保護、損害賠償和責任追究制度,增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環保意識,促進綠色發展,建設美麗中國。
二、依法審理涉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案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
4.依法審理大氣污染防治相關案件。依法懲處違反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污造成大氣嚴重污染的犯罪行為。妥善審理大氣污染防治相關行政案件,督促、保障政府部門充分履行源頭治理和全程治理職責,有效防治工業污染、機動車船污染、揚塵污染、農業污染及其他污染。妥善審理大氣污染防治相關民商事案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調節作用,保障大氣環境服務業的健康發展,促進污染治理設施投資、建設、運行一體化經營。
5.依法審理水污染防治相關案件。依法懲處向水體排放油類、酸堿液體、劇毒廢液、放射性固體廢物等禁止排放的污染物以及超標排放廢水造成水體嚴重污染的犯罪行為。妥善審理因造紙、印染、化工等嚴重污染水體企業的關閉或搬遷改造,以及因污水處理費、排污費、水資源費等費用征收引發的行政案件,推動污染企業的達標治理或者依法退出,依法落實環境稅費政策。妥善審理環保設備融資租賃糾紛,以及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排污權等權利質押融資擔保糾紛,鼓勵社會資本對水環境保護的投入,促進水污染防治的多元融資。
6.依法審理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案件。依法懲處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等造成土壤嚴重污染的犯罪行為。妥善審理因拆除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焦化、制革等污染設施,以及因處置工業廢物、回收儲運廢棄農膜等引發的行政案件,保障土壤污染的源頭預防。妥善審理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民商事案件,充分關注土壤污染歷史成因復雜和修復周期長、成本高的特點,探索土壤污染民事責任主體范圍、因果關系以及修復標準等方面的認定規則,加大對污染土壤行為的追責力度,維護食品安全、生活環境安全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7.依法審理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案件。依法懲處非法向海洋排放各類污染物及破壞紅樹林、灘涂、珊瑚礁等造成海洋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犯罪行為。妥善審理涉及海洋動植物物種引進、海島資源開發、海水養殖場建設、海洋海岸工程建設審批引發的行政案件,以及因海洋污染和生態破壞引發的侵權糾紛案件。妥善審理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等造成重大損失行為提起的訴訟,防治海洋環境污染,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
8.依法審理重點區域生態環境保護案件。依法懲處嚴重破壞京津冀、長江經濟帶、三江源等重點區域生態環境的犯罪行為。妥善審理因建設國家公園和森林公園,推行統一環境準入和退出機制引發的行政案件,保障重點區域實現擴大環境容量和生態空間的重要目標。妥善審理因長江防護林體系建設、水土流失及巖溶地區石漠化治理、河湖濕地生態保護修復等引發的行政案件,保障長江流域重大生態修復工程的順利實施。注重強化排污者主體責任,保障污染聯防聯控機制建設,促進重點區域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9.依法審理其他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案件。依法懲處制污排污,走私廢物,以及非法捕獵、殺害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等嚴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犯罪行為,懲處環境監管失職、瀆職犯罪行為。妥善審理涉及環境影響評價、污染物排放許可、禁牧輪休和封禁保護沙化土地的行政案件,推動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改革,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妥善審理各類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導致的損害賠償民事案件,協調環境公共利益和個體利益的沖突,實現當事人權利救濟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有機統一。
編輯:kangyux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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