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保護名錄
十幾年仍未通過
1996年,我國發布《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前后,政府就組織專家制定了配套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根據規定,林區野生植物以及林區以外的珍貴樹木由林業部門管理,其他保護植物由農業部門管理,這就埋下了扯皮的隱患。
因為林業部門和農業部門都想爭奪一些有重要經濟價值的保護植物的管理權利(如藥用和觀賞植物,比如人參、甘草、肉蓯蓉、野生牡丹、野生黃連、所有蘭科植物等),兩個部門聯合起來干了一件很魔幻的事,就是把原本完完整整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拆成了“第一批”和“第二批”。先向國務院上報分管意見沒有疑問的第一批,于1999年正式公布。兩個部門達成一致意見、作為第一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得到批準的那些植物,很多是森林中的喬木(農業部門自知肯定管不了),還有一些是水生植物(林業部門自然管不了)。
之后,這核心的第二批名錄該由哪個部門管理,到現在也沒扯出一致意見,于是就一直不上報,一直不批準。最該受保護的很多野生植物,反而遲遲得不到國家保護。就像野生人參,現在處于極危狀態,再嚴重一點就野外滅絕了,居然至今都不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
劉夙介紹,林業部門對于野生植物保護還是比較積極的,無奈農業部門不配合。這種態度上的差別,根本上取決于兩個部門的職責。林業部門本來就把生物多樣性保護作為一個重要工作,因此林業局專門設有“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司”。既然有專門的部門和崗位,那這些人即使只是出于工作成績也愿意推進野生植物保護工作。相比之下,野生生物保護不是農業部門的重要工作,除了漁業分部門外,其他分部門甚至連相應的專門從事保護的部門設置都沒有。他們對于野生植物保護的態度是相當消極的,只在覺得有利于自己管理相關產業活動的時候才熱心一點。所以,如果農業部門不能改變部門職能,強化野生生物保護工作,中國的野生生物保護今后還會繼續面臨體制上的阻礙。
國外方法
隨時動態更新
美國對野生生物的保護也是多頭管理的,農業部、內政部等部門均有參與。但是,因為美國政府對野生生物保護有比較明確的態度,各個部門的職責都比較明確,工作比較積極,彼此溝通順暢,容易形成共識和解決問題的方案。最值得我們學習的是,美國對于野生生物保護名錄實行動態更新,任何個人和組織隨時可以提交修改名錄的申請,而相關部門在處理之后,也會隨時給出修改意見,在《聯邦每日公報》上發布。
相比之下,中國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只是規定保護名錄五年才修一次,而《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壓根沒有規定修改名錄的時間。這樣一來,如果社會上突然出現了某種大肆破壞非保護野生植物的風潮(比如從去年開始時興的濫挖興安杜鵑),就沒有制度能保證這些非保護野生植物能迅速地得到保護。
學者看法
別把植物只看成資源
劉夙認為,無論是政府還是民間,對于植物的保護意識都是比較差的。一方面是因為植物不會動,沒有動物萌。另一方面也是因為植物相對比較容易栽培,野生資源也相對比較容易再生,所以直到今天,很多人還是本能地覺得植物首先是一種需要利用的資源。所以,動物保護是法律(《野生動物保護法》),而植物保護至今只有部門條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對此也只能是呼吁人們轉變觀念,不要把植物只看成資源,也要把它們視為大自然中的寶貴生靈。
另一方面,因為植物相對比較容易栽培,所以對于植物的保護、盜挖植物的處罰,比動物更難操作。比如有時候很難區分一個淘寶賣家賣的究竟是野生植株還是人工繁育的植株。然而,事在人為,國際上仍然有很多成熟的經驗。以蘭花為例,很多受到保護的蘭花種類并非完全拒絕國際貿易,但如果要進行貿易,一是要有許可證,二是要遵守嚴格的規定,比如只能貿易種子、培養皿中的無性繁殖小植株、帶花的雜交品種植株(因為花形可以用來鑒定這個植株是完全的野生種還是雜交品種)等。當然在國內要做到這么嚴格的管控,短時間內確實比較困難,但至少是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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