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已建成19個濕地公園
廣州市濕地保護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今天提交廣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一審。市有關部門負責人在會上解讀草案時介紹,廣州目前已建成19個濕地公園,總面積占國土面積的10.7%。根據草案規定,濕地保護范圍內禁撿鳥蛋和放生外來生物物種。草案還設專章對海珠濕地保護作了規定,擬規定海珠濕地保護范圍內禁止擅自采摘果實、任何車輛未經管理機構同意不得進入海珠濕地保護范圍、海珠濕地保護范圍內新建塔閣要“限高”等。
廣州目前已建成19個濕地公園
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局長楊國權在解讀《廣州市濕地保護規定(草案)》時介紹,根據2015-2016年廣州市濕地資源調查最新成果,廣州市濕地包括3大濕地類型,總面積79284公頃(不包括水稻田),占國土面積的10.7%。一是近海與海岸濕地,面積26599.72公頃,占濕地總面積的33.5%。包括潮間鹽水沼澤、河口水域、紅樹林、三角洲/沙洲/沙島和淤泥質海灘等,主要分布在南沙、番禺兩個區。二是河流濕地,面積19123.16公頃,占濕地總面積的24.1%。包括河灘、河心洲、河谷以及保持常年或季節性被水浸潤的內陸三角洲。三是人工濕地,面積33561.09公頃,占濕地總面積的42.3%。包括面積不小于4公頃的庫塘、人工輸水河、水產養殖場等。
楊國權說,廣州已建成海珠國家濕地公園、天河大觀濕地公園、番禺草河濕地公園、花都湖濕地公園等19個濕地公園,其中海珠國家濕地公園規劃面積達到869公頃,是全國特大城市中心區最大的國家濕地公園。他還介紹說,海珠國家濕地公園為國家級濕地公園,花都湖濕地公園為國家濕地公園試點,其余為區級濕地公園。
濕地資源調查應每五年開展一次
草案規定,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水務、農業、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全市濕地資源調查,建立濕地資源檔案信息管理系統,對濕地資源進行監測和評估,實現濕地資源監測信息共享和動態管理。濕地資源調查應當每五年開展一次,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此外,草案規定,中小學校應當將濕地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濕地保護意識。
濕地保護范圍內禁撿鳥蛋和隨意放生
草案規定,濕地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破壞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采用炸魚、毒魚等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以及其他水生生物;破壞野生動植物的重要繁殖區、棲息地和原生地;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質,投放可能危害水體、水生以及野生生物的化學物品或者傾倒固體廢棄物;其他污染、破壞濕地資源的行為。
草案還規定,未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濕地保護范圍內從事以下活動:圍墾、開墾、填埋濕地;挖塘、采砂、取土、燒荒;排放濕地水資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采集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移植、采伐樹木;捕獵野生動物或者撿拾鳥蛋;向濕地引進、放生外來生物物種。
海珠濕地保護范圍內擬禁擅采果實
廣州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邢翔作草案說明時介紹,為加強對廣州市“南肺”海珠濕地的保護,依照國土資源部關于對海珠濕地實施“永久保護”的要求,草案設“海珠濕地保護特別規定”專章,對海珠濕地控制性詳細規劃、海珠濕地特別保護措施作了專門規定,特別是明確了海珠濕地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區內的建設限高要求。除專章規定之外,海珠濕地還適用草案其他章節的規定。
草案明確,海珠濕地保護范圍包括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萬畝果園濕地保護區土地征收范圍以及相關水域、道路,以及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廣東廣州海珠國家濕地公園范圍應當納入海珠濕地保護范圍。
草案規定,海珠濕地保護范圍內新建塔、閣的建筑高度應當控制在二十五米以內,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高度應當控制在十五米以內。建設控制區內新建的建筑物、構筑物,臨濕地界面一線建筑(指海珠濕地保護范圍以外三十米范圍內的建筑)高度不超過十五米,二線建筑(指建設控制區內除一線建筑外的其他建筑)高度不超過一百米,但因城市標志性建筑建設需要或者海珠濕地控制性詳細規劃另有規定的除外。
草案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海珠濕地保護范圍內砍伐、遷移樹木,修剪樹木直徑在五厘米以上的枝條或者采摘果實。因樹木的改造、撫育更新以及景點建設需要確需砍伐、遷移、修剪樹木的,應當依《廣州市綠化條例》的規定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禁止擅自搭棚、設攤、設點、擴大經營面積等行為;禁止在經營場所外攬客、兜售商品等行為。限制在海珠濕地保護范圍內舉辦群眾性活動,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依法向公安機關辦理安全許可,公安機關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征求海珠濕地管理機構的意見。
任何車輛未經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入海珠濕地
共享單車能不能騎進海珠濕地保護范圍內?
草案規定:“任何車輛和船舶未經海珠濕地管理機構同意不得進入海珠濕地保護范圍,但下列車輛和船舶除外:(一)老、幼、病、殘者專用的非機動車;(二)海珠濕地管理機構配置的專用觀光車輛;(三)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搶險等車輛和船舶。經同意進入的車輛和船舶,應當保持車體和船體清潔,按規定路線行駛和停放,不得影響他人游覽和安全。”
違反上述規定,車輛、船舶未經同意擅自進入海珠濕地保護范圍的,由海珠濕地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駛離濕地公園,不聽勸阻的,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車輛、船舶未保持車體和船體清潔的,或者未按規定路線行駛、未在規定地點停放的,由海珠濕地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可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編輯:lu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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