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于要求審批〈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01-2020年)〉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訂后的《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01年-2020年)》(以下簡稱《總體規劃》)。
二、杭州市是浙江省省會和經濟、文化、科教中心,長江三角洲中心城市之一,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和重要的風景旅游城市。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統籌做好杭州市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工作。大力推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積極調整產業結構和布局,優先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第三產業,不斷完善城市功能,逐步把杭州市建設成為經濟繁榮、社會和諧、設施完善、生態良好,具有地方特色的現代化城市。
三、有序引導城市空間布局。在《總體規劃》確定的3122平方公里的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實行城鄉統一規劃管理。要以杭州主城為中心,以錢塘江為軸線,加強江南、臨平、下沙等三個副城和外圍組團建設,形成“一主三副六組團”的空間布局。逐步完善主城功能,遷移工業企業,降低人口和建筑密度。對蕭山、余杭等城區及各類開發區要加強統一規劃和管理,堅持優勢互補、資源和設施共享,實現與周邊地區的協調發展。村鎮建設要與城市布局相協調,促進農業產業化和農村經濟發展。
四、合理確定城市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到2020年,城市常住人口要控制在405萬人左右,城市建設用地控制在400平方公里以內,具體規模要與你省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要根據《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空間布局,積極引導人口的合理分布,防止人口規模盲目擴大。根據杭州市環境、資源的實際條件,堅持集中緊湊的發展模式,切實保護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重視集約和節約利用建設用地,合理開發城市地下空間資源。
五、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體系。要加快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公路、鐵路、民航、水運相協調的對外交通運輸體系。堅持公共交通優先的原則,逐步建立和完善包括軌道交通、大容量快速公共交通在內的公共客運服務系統。統籌規劃和建設城市給水、排水、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充分重視城市防災工作,加強大型防災骨干工程和信息系統的建設,建立包括防洪、防潮、抗震、防治地質災害、消防、人防等在內的城市綜合防災體系。
六、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城市發展要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集約化道路,堅持節流、開源、保護并重的原則。合理安排工業布局,大力發展循環經濟。保護好城市水源地和備用水源地,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建設節水型城市。逐步推廣使用清潔能源,嚴格實施節能設計標準,推進工業、交通和建筑節能。堅持經濟建設、城鄉建設與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嚴格按照規劃提出的各類環保標準限期達標。加強城市綜合環境治理,提高污水處理率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切實改善環境質量,實現生態良性循環,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保護余杭西北山區、蕭山南部丘陵山區、西湖西部山區的生態環境,加強錢塘江、苕溪等流域的污染控制和西湖、主城內河的綜合整治。
七、切實改善城市人居環境。城市功能要以人為本,創建宜居環境。切實做好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布局和建設。要將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設目標納入近期建設規劃,保障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給規模、區位布局和相關資金投入。根據城市的實際需要與可能,穩步推進危舊房改造,提高人民群眾居住和生活質量。
八、重視歷史文化和風貌特色保護。要根據杭州市自然山水與歷史文化遺產緊密結合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的整體保護。要按照《總體規劃》要求,保護好“三面云山一面城”、“城湖合壁”的城市景觀,維護舊城的基本格局,嚴格限制隨意拓寬道路。嚴禁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新建、擴建有礙景區保護的建筑物,嚴格控制周邊建筑高度、體量、造型和色彩,保持城市的傳統風貌特色。要加強對清河坊等歷史文化街區,良渚文化遺址、臨安城遺址等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地下文物埋藏區的保護。
九、嚴格實施《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要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共同進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堅持依法治市,構建和諧社會。《總體規劃》是杭州市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都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要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明確實施《總體規劃》的重點和建設時序。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包括各類開發區在內的一切建設用地與建設活動實行統一、嚴格的規劃管理,切實保障規劃的實施,市級城市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加強公眾和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遵守城市規劃的意識。駐杭州市各單位都要遵守有關法規及《總體規劃》,支持杭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杭州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杭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復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你省和建設部要對《總體規劃》實施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 務 院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