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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日期:2008-11-26 來源:株洲園林 作者: 我要評論()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及株洲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株洲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應株洲市城市規劃區內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公共設施綠地、工業綠地、倉儲綠地、對外交通綠地、道路綠地、市政設施綠地、特殊綠地)、其它綠地及對城市環境質量、居民休閑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包括風景林地、城市綠化隔離帶、野生動植物園、濕地、垃圾填埋場恢復綠地等的規劃、建設與管理。 第三條 株洲市規劃局、株洲市園林綠化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以及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的管理控制線,分為現狀綠線和規劃綠線。現狀綠線是指現有已建成的各類城市綠地范圍界線;規劃綠線是指規劃劃定的各類城市綠化用地以及根據城市規劃需要進行控制的、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控制線。 第五條 城市建設項目配套綠地是指城市工業、民用、商業、市政、公共設施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配套的園林綠化用地。 第六條 株洲市城市四區所有現狀綠線的維護、占用、調整由株洲市園林綠化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按經政府批復的《城市四區綠地系統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明確的相關指標進行控制,沒達到要求的經株洲市園林綠化局認可、批準后,采取異地綠化。 第七條 城市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其它綠地等,以株洲市城市總體規劃、株洲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城市四區綠地系統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各分區規劃為依據,確定布局、位置,必須符合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并隨著規劃修編的調整而修訂。 第八條 各類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綠地的界線、規定綠化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修建性詳細規劃中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第九條 經批準的城市綠線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一旦確認為綠線管理范圍內的所有綠地,將嚴格按國家相關規定實施管理。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條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十二條 各類附屬綠地如居住區綠化、單位綠化及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都要達到《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的標準,并嚴格按照《城市四區綠地系統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明確的相關指標進行控制。附屬綠地的核算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附屬綠地面積是指垂直投影面積,不得按山坡地表面積計算。 (二)舊城改造建設項目需進行集中綠化建設的附屬綠地面積,以規劃施工圖設計階段審查意見為準,不得自行降低。 (三)建設用地內的各種類型的運動場地(如游泳池、籃球場等)、消防水池、停車場,以及城市規劃控制的自然溪河等水體不計入附屬綠地面積。 (四)城市道路綠地(城市道路紅線范圍內的綠化用地)不計入附屬綠地面積。 (五)建設項目內配套的學校、醫院等公共建筑單獨核算附屬綠地面積。 中國風景園林網獨家稿件聲明:該作品(文字、圖片、圖表、音頻、視頻)特供中國風景園林網使用,未經授權,任何媒體和個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 熱點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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