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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種子是否侵權 DNA鑒定助法院定案
當事人說 原告:新品種被侵權應賠償道歉 被告:從未實施過任何侵權行為 本報記者李芹本報通訊員周瑞平 原告合肥新強種業公司稱: 水稻新品種“兩優6326”于2006年3月1日經農業部授予植物新品種權;水稻新品種“宣69S”于2006年7月1日經農業部授予植物新品種權,品種權人為原告和宣城市農業科學研究所;水稻新品種“中秈Wh26”于2006年7月1日經農業部授予植物新品種權,品種權人為宣城農科所,宣城農科所許可原告使用該品種并授權原告依法追究他人對該品種的侵權行為。 2006年5月至9月,被告利用水稻新品種“宣69S”和“中秈Wh26”的繁殖材料作為親本生產“兩優6326”水稻種子,并于2006年底和2007年初以水稻品種“紅華105”的名義包裝銷售,數量達15萬公斤。2007年5月,被告再次利用水稻品種“宣69S”和“中秈Wh26”的繁殖材料作為親本生產“兩優6326”水稻種子,生產面積約3000畝左右,產量約120萬斤(起訴之日,該批種子尚未收獲)。 原告認為,被告利用受保護品種“宣69S”和“中秈Wh26”的繁殖材料,生產、銷售授權保護品種“兩優6326”種子的行為對原告已經構成侵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被告安徽某種業公司辯稱: 本公司沒有實施“兩優6326”水稻種子的生產、銷售行為,被告所生產、經營的水稻種子均為“紅華105”品種,原告指控被告侵權的事實不能成立。被告為開發兩系雜交中秈水稻品種“紅華105”,曾于2006年1月26日與當時擁有“紅華105”開發經營權的安徽某種業公司及案外人陸某共同簽訂了《關于“紅華105”兩系雜交水稻品種合作開發協議書》,被告于2006年、2007年組織生產并以“紅華105”名義包裝銷售的水稻種子,均為該協議書項下的“紅華105”種子。生產種子所需的親本“2301S”及“七秀占”,也是由該品種選育單位某水稻研究所提供。被告從未生產、銷售過“兩優6326”種子,也沒有實施任何侵犯上述品種權的侵權行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連線法官 如何確認水稻新品種的侵權 本報記者李芹本報通訊員周瑞平胡明艷 為何采用DNA鑒定來認定侵權 本案承辦法官王懷慶說,目前對水稻品種一致性的司法鑒定,主要有大田觀察和DNA基因指紋圖譜鑒定,由于大田觀察的周期長、主觀性強,受氣候、土壤等外在因素的影響較大,特別是同系近親品種間的差異性,難以把握,司法實踐中一般會選擇DNA基因指紋圖譜鑒定。 這種鑒定的優勢是,時間短,不受外界因素如氣候、溫度的影響,證據容易固定,客觀性強,但要求有統一的鑒定標準,因為在植物的數萬個染色體中要選擇最具有代表性、最能控制性狀表現的染色體,來進行比對,但哪些染色體最具代表性呢?有多少不同的染色體才能得出差異性的結論呢?中國水稻研究所經過多年的研究,終于在2007年提出《水稻品種鑒定DNA指紋方法》(NY/T1433-2007,以下簡稱《標準》),該《標準》于2007年9月14日經農業部發布,2007年12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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