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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北京市公園建設和管理的規定
【標 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園林局關于加強北京市公園建設和管理規定的通知 【文 號】京政辦發[2001]65號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頒布日期】 (北京市園林局 二OO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為加強本市公園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園事業的發展,根據全國城市綠化工作會議精神和本市的實際情況,制訂如下規定: 一、公園是城市公共綠地的主要類型之一。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公園在城市現代化建設中的地位和功能,抓住機遇,采取有力措施,不斷提高本市公園建設和管理的水平。市、區(縣)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園建設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本市公園發展規劃是《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要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一)嚴格按照《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規定,各項建設工程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綠化用地,新建居住區不低于30%,并按居住人口人均2平方米的標準建設公共綠地;居住小區按人均1平方米的標準建設公共綠地。 (二)城市主干道兩側、公路兩側、河道兩側,凡有條件的均應結合周邊環境,規劃和建設街旁游園、帶狀公園。 (三)在規劃市區內,各街道辦事處都應結合城區改造,積極推動街區公園建設,至少建設一個街區公園。 三、規范公園規劃設計和審批工作。 (一)編制和調整新建公園的整體規劃和已建成公園整體規劃,必須符合本市公園發展總體規劃。在2002年以前,全市各公園須完成公園規劃的編制和調整工作。 (二)本市公園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批程序是:全市性、區域性公園的設計方案,經市園林局審核后,由市規劃委審批;園林綠地內建筑工程的設計方案,經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審核后,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其他公共綠地的設計方案,由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審 批。 (三)公園的規劃設計方案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如需變更,應按原批準程序重新報批。 四、加強公園的建設管理。公園建設必須嚴格按照設計施工,并由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一)城市供電、供熱、供氣、電信、給排水及其它市政工程需在公園內施工的,須事先征得公園管理單位的同意,并遵守有關規定。 (二)各類施工均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規范,施工要力求隱蔽,整齊碼放物料,嚴密遮蓋易散物,并在施工處設置遮擋和明顯標志,不得影響公園的正常游覽。 (三)因工程建設或者舉辦活動需在公園內搭建的臨時性設施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保護措施,不得損害公園的山型、地貌、水體、植被以及各類設施,保證安全,并在工程竣工或者活動結束后及時拆除,清理干凈場地,恢復原貌。 (四)新建公園或公園建設項目竣工后,必須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開放使用。 五、嚴格保護歷史名園。歷史名園應保持原有風貌和布局,凡對原有風貌和布局產生影響的園內外建筑及市政工程方案,必須經市級規劃、園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論證和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重大項目依據有關規定報國務院相關部門批準。歷史名國要實行嚴格的景觀控制,凡在其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地帶、外圍緩沖區范圍內建設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均不得影響公園景觀。 六、切實加強公園用地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占用公園土地和房屋的單位和個人,要限期遷出;公園的違章建筑,要限期拆除,拆違還綠,還園于民。 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建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按計劃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公園的建設和管理維護,其中免費開放公園的維護費用,各級財政應在市政維護費中給予保證,另有資金渠道的除外。本市鼓勵企業、事業、公民及其他社會團體籌資建設公園,鼓勵用資助。捐贈等方式參與公園的建設。資助、捐贈所得應當統一核算,統一管理,用于公園的建設和管理維護,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并接受財務和審計的監督。 八、公園要積極開展健康有益的科學普及和文化、體育活動,抵制封建迷信、有傷風化等不良行為;積極開展規范化服務達標活動,管理人員和導游服務人員均需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實行規范化服務;保障公園設備、設施完好和其它財產安全;對破壞公園景觀或設施的行為人,進行勸阻和批評,責令其修復或者按照有關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九、公園要加強園林植物和各類設施的養護管理,保持優美環境,保持水體清潔。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捐贈、轉移和更換動植物物種,嚴禁向公園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固體廢棄物及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污水。在公園及其保護范圍內,嚴禁焚燒樹枝樹葉、垃圾和其它雜物;根據公園規模大小,在其出入口一定范圍內,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不得設置露天商業攤點。公園內戶外商業廣告的設置,應按照《北京市戶外廣告管理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執行。 十、加強公園安全管理,維護公園秩序。 (一)公園內禁止車輛入園,因特殊情況需進入公園的車輛,事先須征得公園管理單位的同意,按指定路線限速行駛,避讓游人,禁止鳴笛。 (二)公園內設置各項游樂設施應按規劃設置,其技術、安全、環保等指標必須經市技術質量監督部門批準。設置商業服務設施應當與公園的功能、規模和景觀相協調,不得堵塞交通,妨礙游人游覽。 (三)公園應當按不同季節、按規定時間每日開放、靜園。靜園后游人不得在園內滯留,因故確需閉園或者臨時閉園的,需提前向游人通告。 (四)要加強公園內展覽動物的監控,防護設施應堅固、安全。有效。 (五)加強水上活動、冰上活動的安全管理,禁止在非游泳、滑冰區內游泳、滑冰,并立牌明示。 (六)未經公園管理單位同意和市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任何人不得在公園內擅自舉辦各種大型活動。公園內禁止非法銷售、非法導游和損毀公園設施的行為。在公園內舉辦的大型文化和體育活動,必須有安全保障,其方案須經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有關部門批準。 摘自 北京市公園管理中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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