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STANDARD OF ENVIRONMETAL NOISE OF URBAN AREA
GB3096---93
代替GB3096—82
GB11339---89
國家環境保護局 1993---09---07批準 1994---03---01實施
本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聲環境質量而制訂。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五類區域的環境噪聲最高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區域,鄉村生活區域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2、引用標準
GB/T 14623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測量方法
3、標準值
城市5類環境噪聲標準值列于表1:
4、各類標準的適用區域
4、1 0 類標準適用于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位于城郊和鄉村的這一類區域分別按嚴于0類標準5 db 執行。
4、2 1類標準適用于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鄉村居住環境可參照執行該類標準。
4、3 2類標準適用于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
4、4 3類標準適用于工業區。
4、5 4類標準適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線道路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內河航道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鐵路主、次干線兩側區域的背景噪聲(指不通列車時的噪聲水平)限值也執行該類標準。
表1 等效聲級 LAeq:dB
類別 |
晝間 |
夜間 |
0 |
50 |
40 |
1 |
55 |
45 |
2 |
60 |
50 |
3 |
65 |
55 |
4 |
70 |
55 |
5、夜間突發噪聲
夜間突發的噪聲,其最大值不準超過標準值15dB
6、區域及時間的劃定
6.1各類標準適用于區域由當地人民政府劃定。
6.2 本標準晝間、夜間的時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當地習慣和季節變化劃定。
7、監測方法
按GB/T 14236執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提出。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郭靜男、郭秀蘭、孫家麒、陳光華、趙仁興。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