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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學習《城鄉規劃法》 重新認識城鄉規劃學科
——寫在《城鄉規劃法》頒布一周年之際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一重要法律的頒布實施,是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客觀需要。學習和實施《城鄉規劃法》,要從我國發展的歷史階段和發展的目標要求來認識,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健全保障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來認識。實施《城鄉規劃法》要把握好四個關鍵,一是行為符合法定要求;二是內容符合法定要求;三是法定規劃要符合法定審批程序和技術標準;四是法定規劃是公共政策,組織制定是政府的責任。 城鄉規劃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學習《城鄉規劃法》,要從促進科學發展的實際需要出發,推動體制機制創新,完善工作機制和配套措施。要重新認識城鄉規劃學科,城鄉規劃作為政府的公共政策,決定了它區別于建筑學、土木工程等相關學科,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編制城鄉規劃的實質是制定一份法律文件 我們通常理解城鄉規劃的編制,是用工程技術的手段和方法制定一份規劃,承擔一個項目。盡管其在技術手段和方法上與建筑學、土木工程學等相類似,但本質上城鄉規劃是依法制定、依法審批后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編制城鄉規劃要依據經濟社會發展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來制定,規劃的成果是需要全社會共同遵守的公共政策。在服務對象上,建筑設計、結構設計主要為業主服務,而城鄉規劃主要為政府和公眾服務。《城鄉規劃法》總則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為什么要將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規劃納入到法定文件的范疇,這與城鄉規劃的作用是密不可分的。 一是城鄉規劃以行政建制來編制。所有的規劃都是以行政區域為基礎編制的。例如,城市總體規劃以行政建制設市為基礎來編制,城鎮體系規劃則以市域、省域或全國為基礎來編制。 二是城鄉規劃由行政機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法》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中分條款對各級政府對各個層級、各個類型的城鄉規劃所應擔負的組織編制責任作出了明確和具體的規定。 三是城鄉規劃的有效性需要獲得行政機關的批準。經過政府審批,制定的規劃還必須按照立法程序的要求,包括立法機關(即各級人大)提出意見,一起報送上級部門。 四是城鄉規劃的實施受到法律保障。《城鄉規劃法》第三章“城鄉規劃的實施”中對于城鄉規劃的實施過程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而對于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將按照《城鄉規劃法》第六章“法律責任”的規定依法追究單位和個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五是城鄉規劃的編制單位和個人也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城鄉規劃法》第六章第六十二條對編制單位和個人的各種違法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 六是城鄉規劃強調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城鄉規劃法》第五章“監督檢查”中除對于政府和人大的監督責任和方式作出明確規定之外,還規定了城鄉規劃必須依法向社會公眾公示,并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對于群眾舉報投訴的違反規劃建設行為,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必須認真處理,對于投訴不作為的行為,應當追究行政部門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城鄉規劃審批過程本身也是一個立法的過程,并且比一般的行政性法規立法程序更加嚴格,它增加了同級權力機構(即各級人大)的審查環節。從這個意義上說,城鄉規劃編制工作者的責任十分重大。 城鄉規劃的本質是公共政策 城鄉規劃作為公共政策的作用是補市場之不足,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這就要求編制的城鄉規劃能夠充分發揮統籌協調和綜合調控作用,引導城鎮化健康發展、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城鄉規劃的這種調控市場、統籌協調的作用也是一般規劃設計無法比擬的,它體現在: 1.城鄉規劃是國家調控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手段。投融資體制改革之后,國家強調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促進工程建設投資多元化,但是有四個環節是不能放開的:一是必須符合產業政策;二是必須符合城鄉規劃選址意見;三是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四是必須嚴格控制用地指標。實際上,是通過城鄉規劃等環節來實現調節和控制的。 2.城鄉規劃是以未來為目標,綜合經濟和社會的方方面面,這就要求城鄉規劃的編制都必須做到嚴謹、科學,經得起歷史檢驗,為后人負責。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要求嚴謹、科學,這是由其范圍、內容和層級決定的,比較容易理解。作為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其實也同樣要求做到嚴謹和科學。以居住小區的規劃為例,它是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制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盡管其方案是為企業服務,但是一旦經過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后,即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劃,同樣要求其必須具備科學性和嚴謹性。 3.政府和規劃設計單位的責任。仍以居住小區規劃為例,政府必須為規劃編制提供相應的基礎條件。政府必須提供該地塊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并提供相關技術標準和地方導則,即為規劃編制工作提出明確的要求和進行指標控制。規劃獲得批準后,政府主管部門還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作為規劃設計單位,既要體現企業利益,更要體現公眾利益,規劃的編制必須體現對企業利益和公眾利益的協調。 綜上所述,第一,依法編制和審定的城鄉規劃,是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的依據。盡管規劃編制所采取的手段是技術的,但是一經審批即成為法律依據,充分體現了城鄉規劃工作者所承擔的重大責任。第二,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是為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這是《城鄉規劃法》的立法本意,也是編制城鄉規劃的指導思想。第三,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法》,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是統籌城鄉建設與發展,確立科學的規劃體系和嚴格的規劃實施制度的需要。因此,必須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遠期發展,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現代化建設和歷史文化保護的關系,充分發揮城鄉規劃在促進合理布局、節約資源、保護環境、體現特色,引導城鎮化健康發展中統籌協調和綜合調控作用,促進城鄉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 汪光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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