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務院令 第224號 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條例所【詳細】
2007-03-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務院令 第224號 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條例所【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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