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牽頭的國際環境公約信息及相關背景介紹
一、我部牽頭的國際環境公約:
為解決突出的全球性環境問題,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牽頭組織下,各國經過艱苦談判達成一系列環境公約,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推動國際社會采取共同行動,務求這些環境問題得到解決或改善。我部牽頭的環境公約包括:
1、《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及其《蒙特利爾議定書》(簡稱“臭氧公約”)
2、《關于危險廢物越境轉移的巴塞爾公約》(簡稱“巴塞爾公約”)
3、《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簡稱“斯德哥爾摩公約”)
4、《關于化學品和農藥的鹿特丹公約》(簡稱“鹿特丹公約”)
5、《生物多樣性公約》及其《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關于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賠償責任和補救問題名古屋—吉隆坡補充議定書》
6、《關于汞的水俁公約》(簡稱“汞公約”。批約程序辦理中,尚未生效)
通過上述公約談判和履約,以外促內,公約管控的環境對象得到高度重視,在改善國內環境質量、推動產業技術升級和結構調整方面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二、公約背景情況:
1、《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和《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
【背景】為使人類避免受到因臭氧層破壞而帶來的不利影響,并采取適當的國際合作與行動,國際社會于1985年3月22日在維也納通過了《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并于1987年9月16日通過了《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公約和議定書分別于1989年9月和1990年1月生效。目前,所有聯合國成員均為公約和議定書的締約方,已召開10次公約締約方大會和26次議定書締約方會議,聯合國197個成員國全部加入了議定書,成為“全球普遍參與”的第一個多邊環境條約。
議定書是國際上第一個明確提出在規定的時間內強制性淘汰、削減和控制義務的環境條約,規定了ODS受控物質的種類、控制基準(生產和貿易)、淘汰時間表、貿易、數據報告和運行機制等6大規定;體現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根據形勢的發展,議定書后來得到4次修正,先后通過了《倫敦修正案》、《哥本哈根修正案》、《蒙特利爾修正案》和《北京修正案》。
編輯:zhuwei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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