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UDC613.3
GB5749-85
(1985年8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發布 1986年10月1日實施)
1總則
1.1為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向居民供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活飲用水,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特制訂本標準。
1.2本標準由供水單位和規劃設計等有關單位負責執行。各級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負責監督和檢查執行情況。
在新建、擴建、改建集中式給水時,供水單位的主管部門必須會同衛生、環境保護、規劃、城建和水利等單位共同研究用水規劃,確定水源選擇、水源防護和工程設計方案,認真審查、設計,做好竣工驗收,經衛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給水的水源選擇、水質鑒定、衛生防護和經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委派當地有關單位研究決定。
各級公安、規劃、衛生、環境保護等單位必須協同供水單位,按標準規定的防護地帶要求,做好水源保護工作、防止污染。
1.3本標準適用于城鄉供生活飲用的集中式給水(包括各單位自備的生活飲用水)和分散式給水。
2水質標準和衛生要求
2.1生活飲用水水質,不應超過下表所規定的限量。
2.2集中式給水,除應根據需要具備必要的凈化處理設備外,不論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應有消毒設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網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時,還應有除砂、防渾濁設施。
有關蓄水、配水和輸水等設備必須嚴密。且不得與排水設施直接相連,防止倒虹吸。
用水單位自建的各類貯水設備要加以防護,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凡與水接觸的給水設備所用原材料及凈水劑,均不得污染水質。新材料和凈水劑均需經過省、市、自治區衛生廳(局)審批,并報衛生部備案。
2.4各單位自備的生活飲用水供水系統,嚴禁與城、鎮供水系統連接。否則,責任由連接管道的用水單位承擔。
2.5集中式給水單位,應不斷加強對取水、凈化、蓄水、配水和輸水等設備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等制度及操作規程,以保證供水質量。
新設備、新管網投產前或舊設備、舊管網修復后,必須嚴格進行沖洗、消毒,經檢驗渾濁度、細菌、肉眼可見物等指標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2.6直接從事供水工作的人員,必須建立健康檔案,定期進行體檢,每年不少于一次。
如發現有傳染病患者或健康代菌者,應立即調理工作崗位。
2.7分散式給水應加強衛生管理,建立必要的衛生制度,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做好經常維護和管理工作。
3水源選擇
3.1新建水廠的水源選擇,應根據城鄉遠、近期規劃,歷年來的水質、水文和水文地質資料,取水點及附近地區的衛生狀況,同時考慮到地方病等因素,從衛生、經濟、技術、水資源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評價,選擇水質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護的水源。
宜優先選用地下水、取水點應設在城鎮和工礦企業的上游。
3.2作為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質,應符合下列要求。
分散式給水水源的水質,應盡量符合本標準2.1條的規定。
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
項目 |
標準 | |
感官性狀和 一般化學指標 |
色 渾濁度 臭和味 肉眼可見 pH 總硬度(以碳酸鈣計) 鐵 錳 銅 鋅 揮發酚類(以苯酚計)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 硫酸鹽 氯化物 溶解性總固體 |
色度不超過15度并 不得呈現其他異色 不超過3度,特殊 情況不超過5度 不得有異臭、異味 不得含有 6.5~8.5 450mg/L 0.3 mg/L 0.1 mg/L 1.0 mg/L 1.0 mg/L 0.002 mg/L 0.3 mg/L 250 mg/L 250 mg/L 1000 mg/L |
毒理學指標 |
氟化物 氰化物 砷 硒 汞 鎘 鉻(六價) 鉛 銀 硝酸鹽(以氮計) 氯仿* 四氯化碳* 苯并(a)芘* 滴滴涕* 六六六* |
1.0 mg/L 0.05 mg/L 0.05 mg/L 0.01 mg/L 0.001 mg/L 0.01 mg/L 0.05 mg/L 0.05 mg/L 0.05 mg/L 20 mg/L 60m g/L 3m g/L 0.01m g/L 1m g/L 5m g/L |
細菌學指標 |
細菌總數 總細菌總數 游離余氟 |
100 個/mL 3 /L 在與水接觸300后應不低于0.3 mg/L。 集中式給水除出廠水應符合上述要求 外,管網末梢水不應低于0.05 mg/L。 |
放射性指標 |
總α放射性 總β放射性 |
0.1Bq/L 1Bq/L |
3.3若遇有不得不選用超過上述某項指標的水作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取得省、市、自治區衛生廳(局)的同意,并應以不影響健康為原則,根據其超過程度,與有關部門共同研究,采用適當的處理方法,在限定的期間使處理后的水質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4水源衛生防護
4.1生活飲用水的水源,必須設置衛生防護地帶。
4.2集中式給水水源衛生防護地帶的規定如下。
供生活飲用的水庫和湖泊,應根據不同情況的需要,將取水點周圍部分水域或整個水域及其沿岸劃為衛生防護地帶,并按上述要求執行。
受潮汐影響的河流取水點上下游及其沿案防護范圍,由供水單位會同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水質要求。
單獨設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圍不小于10M的區域內,其衛生要求與水廠生產區相同。
取水構筑物的防護范圍,影響半徑的范圍以及巖溶地區地下水的水源衛生防護,應由供水部門同規劃設計、水文地質、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研究確定。
4.3分散式給水水源的衛生防護地帶,以地面水為水源時參照本標準
4.4集中式給水水源衛生防護地帶的范圍和具體規定,由供水單位提出,并與衛生、環境保護、公安等部門商議后,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公布,書面通知有關單位遵守執行,并在防護地帶設置固定的告示牌。
對不符合本標準規定的集中式給水水源的衛生防護地帶,由供水單位會同衛生、環境保護、公安等部門提出改造規劃,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責成有關單位限期完成。
分散式給水水源的衛生防護要求由當地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提出,由使用單位執行。
4.5為保護地下水源,人工回灌的水質,原則上應符合本標準2.1條的規定。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滲坑或滲井。
5水質檢驗
5.1水質的檢驗方法,應按GB750-85《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法》執行。并由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負責進行分析質量監督和評價。
5.2城鎮的集中式給水單位,必須建立水質檢驗室,負責檢驗水源水、凈化構筑物出來、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
有自備給水的大、中型企業,應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水質檢驗工作。
其他單位的自備給水,應由其主管部門責成有關單位或報請上級指定有關單位負責本行業、本系統的水質檢驗。
分散式給水及農村集中式給水的水質,應由當地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根據需要進行檢驗。
5.3檢驗生活飲用水的水質,應在水源、出廠水和居民經常用水點采樣。
每一采樣點,每月采樣檢驗應不少于兩次,有條件時可適當增加次數,檢驗項目在一般情況下,細菌學指標和感官性狀指標列為必檢項目,其他指標可根據當地水質情況和需要選定。采樣點和檢驗項目,應由供水單位與當地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共同研究確定。對水源水、出廠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網末梢水,每月進行一次全分析。
自備給水和農村集中式給水水質檢驗的采樣點數、采樣次數和檢驗項目,可根據具體情況參照上述要求確定。
以上水質檢驗的結果,應定期報送當地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審查、存檔。
5.4選擇水源時的水質鑒定,應檢驗本標準2.1條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規定的指標和該水源可能受某種成分污染的有關項目。
附錄
本標準用詞說明(補充件)
1對本標準條文執行嚴格程度的用詞,采用以下寫法。
1.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采用“必須”,反面詞一般采用“嚴禁”
1.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采用“應”,反面詞一般采用“不應”或“不得”。
1.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詞一般采用“不宜”。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
本標準由《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修訂組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子石、秦鈺惠、政乃彤、潘長慶、張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管理,一般技術性問題由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負責解釋。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TJ20-7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試行)》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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