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通過
《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已經鄭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12年4月26日通過,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12年7月27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市區規劃區、上街區規劃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規劃區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與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城市園林綠化發展目標,保障城市園林綠化發展所需用地和資金,逐年增加綠地面積。
第四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條例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建設、財政、城管、價格、水務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園林綠化工作。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條 城市園林綠化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因地制宜、節約資源,注重植物景觀營造、生物多樣性保護和鄉土植物應用。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義務,對破壞城市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社區及其他組織,應當引導本單位人員、在校學生、居民等履行綠化義務,保護綠化成果。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園林綠化科學知識、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增強公民履行綠化義務和保護綠化成果的意識。
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養護工作。
對城市園林綠化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市、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共同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九條 市、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園林綠化的現狀,確定各類綠地界線坐標,劃定綠地界線,并向社會公布。
綠線確定后,不得擅自調整。因城市建設確需調整的,市、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不減少規劃綠地總量的前提下,應當征求同級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按照規劃審批權限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留足綠化用地面積。新建區的綠地面積,應當占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改建舊城區的綠地面積,應當占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新建區內,每十平方公里應當規劃預留至少一處占地面積十萬平方米以上的綜合公園用地,每一平方公里應當規劃預留至少一處占地面積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用地。
第十一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的綠地指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居住區(含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組團)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集中綠地面積應當
占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單位庭院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教育科研、醫療衛生、休(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等單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園林景觀路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紅線寬度(包括綠化帶)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紅線寬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紅線寬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鐵路、河渠兩側和湖泊、水庫沿岸的防護綠地寬度,不低于三十米。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列建設工程項目屬于舊城區改造項目的,其綠地率指標可以降低,但不得超過五個百分點。
第十二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建設工程項目屬于舊城區改造項目,按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執行確有困難的,經市、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綠地率指標可以再降低,但不得超過三個百分點。
因降低綠地率指標減少綠地面積的,建設單位應當就近補建;無法補建的,由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易地代建,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在城市國有土地上建設道路防護綠地和居住區以外的公園綠地,建設用地由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采取劃撥方式供應。
第十四條 綠地建設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道路綠地、居住區以外的公園綠地,由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防護綠地、生產綠地,由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負責;
(三)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除外)、居住區內的公園綠地,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四)鐵路、河渠、湖泊、水庫管理范圍內的綠地,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綠地,建設責任不明確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有利于建設、方便養護管理的原則確定。
編輯:da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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