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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條例》3月施行
天津市將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天津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首部規范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地方性法規。 《條例》對科學合理編制地下空間規劃提出了原則性要求:一是適應天津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統籌協調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的關系;二是平戰結合,處理好地下人民防空設施的平戰轉化和非人民防空設施的兼容,保障平時合理利用和戰時以及突發事件、防災抗災的應急使用;三是地上、地下空間資源統籌規劃、綜合開發利用,確定豎向分層、橫向連通,規定不同層次的宜建項目、禁建項目,明確同一層次不同建設項目的優先規則;四是保證地上、地下必要的通道聯系。地下空間的建設、使用不得影響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條例》還同時提出編制地下空間規劃,應當明確地下空間的分層以及各類項目之間的同層、相鄰、聯通規則,優先安排地下交通、市政工程、應急防災、人民防空等設施,并劃定綜合管溝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間控制范圍。 《條例》還規定了地下空間不得建設住宅、敬老院、托幼園所、學校等項目。涉及下列建設項目選址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一是涉及各級國家機關、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文物保護單位、地下文物埋藏區、重要的人民防空設施、重要的市政基礎設施、河道、水庫、環境和生態敏感區范圍內及其周邊的項目;二是地下建筑規模大于兩萬平方米的項目或者用地范圍水平投影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的項目;三是地震及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項目;四是國家或者天津市規定需要進行論證的項目。
編輯:roy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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