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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秀晨:建議我國制定風景名勝區法
中國風景園林網訊 全國政協委員、園林專家劉秀晨在2009年全國“兩會”期間提出書面建議,呼吁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風景名勝區法》。劉秀晨委員認為立法是為了對風景名勝區實施有效的管理,更有效的保護風景資源與環境。 劉秀晨是來自九三學社的全國政協委員,自1965年大學畢業后一直從事園林工作,其間曾擔任了近17年的北京市園林局副局長。他現任國務院參事,中國風景園林學會副理事長。
建議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風景名勝區法》
目前我國的遺產保護體系在國家層面十分清晰,經國務院批準公布具有國家法律法規依據的只有文物保護單位、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分別代表了人文保護類、自然保護類和綜合保護類(自然與人文結合)三大遺產保護類型。其中文物保護單位以文物保護為主,兼顧參觀游覽;自然保護區以自然資源保護與科學研究為主;風景名勝區以自然與文化相結合的資源保護與開展旅游等活動為主。此三大類保護地基本能涵蓋我國保護地現行的所有類型。 二、我國風景名勝區概況 我國風景名勝區產生已經有幾千年的歷史。1982年國務院審定公布了第一批44個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1985年國務院頒布《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標志著我國風景名勝區制度正式確立。 我國風景名勝區分為國家級和省級。截至2009年初,全國有風景名勝區885處,總面積為18.54萬km?,占國土總面積的1.93%。其中,國家級風景名勝區187處,面積89626km?;省級風景名勝區698處,面積95753 km?。 三、風景名勝區立法的必要性 (一)目前人文保護類已經制定《文物保護法》,自然保護類有《環境保護法》和《自然保護區條例》,唯獨以風景名勝區為代表的綜合保護類(自然與人文結合)還沒有專門的國家大法。 (二)我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相當于海外的國家公園,美國國家公園己具備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亞洲的日本、韓國、泰國及我國臺灣地區也都有《國家公園法》。與國際上通行管理相對應,有必要制定我國風景名勝區的專門法律。 (三)在實際管理中,有些風景名勝區對口多個主管部門,造成"一區多名、一區多級"現象,不能對風景名勝區實施有效的管理。從保護風景資源與環境出發,有必要制定該法律。 (四)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資金投入嚴重不足,有必要制定該法確保資金來源。 四、風景名勝區立法的的可行性 (一)1985年國務院發布《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2006年9月,國務院又發布了《風景名勝區條例》,風景名勝區的保護管理越來越受到國家及地方政府的重視,國務院、建設部和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風景名勝區的法規和規章文件不斷出臺,為制定國家《風景名勝區法》提供了基礎條件。 (二)在技術標準規范方面,1999年發布了國家強制性標準《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GB50298-1999),目前正在制定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的國家標準規范。 (三)在風景名勝區規劃實踐方面,國家級風景區基本完成了總體規劃編制,很多風景區正在進行規劃修編、開展詳細規劃,這也為出臺風景名勝區法打下了基礎。 (四)風景名勝區在國家中的法律地位基本明確,以國家技術標準規范為支撐,具備了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風景名勝區法》的基礎。 五、對風景名勝區立法的建議 (一)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風景名勝區法》 作為國家管理全國風景名勝區法的法律依據。與其他法律一同形成我國的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 (二)明確風景名勝區的地位,依法進行統一管理 通過本次立法,明確風景名勝區的法律地位。并以《風景名勝區法》為依據,將其他保護類型納入風景名勝區的保護管理中。實現國家要求的風景名勝區的統一管理。 (三)加大資金投入,促進保護管理 建議國家設立風景名勝區專項資金,由國家與省級政府財政撥款。此外,還可成立"促進國家風景名勝區發展基金",通過社會募捐的形式補充風景名勝區資金來源。加大國家對風景名勝區保護的支持力度。 (四)提高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管理的科學性 建議對風景名勝區的各種建設進行統一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嚴格審查項目建設,規范項目審批核準程序;加強規劃編制的科學性、權威性,建立健全國家遺產地監測和評估系統等。 (五)加強對風景名勝區自然科學研究的支持 我國風景名勝區的自然科學研究薄弱,對風景名勝區在生態、動植物保護及其生物防治等方面進行科學研究,并給予技術、資金與人員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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