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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購管理辦法》問答
2009年3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購管理辦法》正式實施。就《辦法》實施的重要意義及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立法的有關情況,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劉廷山作以下解答: 1.《內蒙古自治區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購管理辦法》是一部什么樣的規章? 劉廷山:《內蒙古自治區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08年12月19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出臺,是繼《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后,關于草原野生植物保護方面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政府規章,也是全國范圍內出臺的第一部專門規范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購管理的政府規章。 2.《辦法》的出臺有什么重要作用和意義? 劉廷山:《辦法》的出臺是對自治區草原法規配套工作的進一步完善,是自治區草原野生植物保護工作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購規范化管理的一項重要舉措,標志著自治區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購的管理邁入了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辦法》的出臺,對加強自治區草原野生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對規范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購,有效遏制濫采濫挖和非法收購草原野生植物的行為,以及依法保護自治區草原生態環境,切實維護廣大農牧民的切身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3.《辦法》出臺前進行了怎樣的審查修改工作? 劉廷山:在《辦法》的審查、修改過程中,自治區法制辦會同自治區農牧業廳,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從自治區實際情況出發,以規范采集、收購草原野生植物行為和保護自治區草原生態環境為出發點,針對自治區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購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的規定,對《辦法(送審稿)》進行了全面、認真地審查和修改,并多次組織有關單位召開相關問題的立法協調會。我們嚴格按照法制統一原則,對上位法規定過于原則的條款,結合自治區實際,進行了進一步具體細化,力求體現《辦法》的可操作性,并在《辦法》中增加了編制自治區草原野生植物采集與收購計劃、確定草原野生植物禁采期和禁采區等條款,突出了地方特色。 4.在《辦法》的審查、修改過程中,主要把握哪些原則? 劉廷山:在《辦法》的審查、修改過程中,著重把握以下幾個原則:第一,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協調可持續的基本要求,把統籌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和保護草原生態環境、合理利用草原野生植物資源的關系放在首位;第二,明確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特別是草原監督管理機構在草原野生植物保護和采集、收購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加強監督管理,完善法律責任;第三,充分體現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高效能原則,增強可操作性,突出地方特色。 5.《辦法》有哪些特點? 劉廷山:《辦法》共24條,從立法方面看,《辦法》具有以下幾方面特點: 。ㄒ唬掇k法》規定了草原野生植物采集的基本原則!掇k法》在第三條規定:采集草原野生植物應當遵循合理采集、可持續利用的原則。合理采集草原野生植物,保護草原植被,實現可持續發展是自治區經濟社會建設中必須堅持的一項基本方針,保護和合理利用草原野生植物資源的最終目的就是要保護自治區草原生態環境,實現草原野生植物資源的永續利用,促進自治區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ǘ掇k法》明確了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購監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掇k法》第四條規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購的監督管理工作。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的草原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負責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購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本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首先明確了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是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購監督管理工作的法定主管部門;其次明確了旗縣級以上草原監督管理機構承擔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購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通過法律的形式確定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購監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和執法主體,明確其職責和權限,有利于加強對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購的監督管理,有利于促進草原野生植物資源保護工作的有效開展。 (三)《辦法》規定了對采集、收購國家二級保護草原野生植物實行采集和收購許可制度。近年來,濫挖藥材、亂摟發菜等行為對草原植被的破壞十分嚴重。自2003年以來,每年涌入內蒙古草原地區非法采集野生植物的人員都數以萬計,給自治區草原生態環境帶來嚴重威脅,更威脅到了農牧民的生產和生活,已成為影響內蒙古生態建設,制約自治區畜牧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因素。由于缺乏相應的執法依據,多年來自治區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購管理較為無序,而對非法收購草原野生植物行為打擊力度的不足,導致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的行為更加猖獗。制止非法采集、收購草原野生植物行為,對采集、收購行為依法進行規范已經刻不容緩。自治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購管理工作中所面臨的問題,在《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禁止采集、收購國家一級保護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購國家二級保護草原野生植物的,實行采集和收購許可制度。并在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了申請采集、收購國家二級保護草原野生植物的條件、審批程序以及許可期限,同時在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作了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倒賣、出租、出借草原野生植物采集證、收購批準決定和嚴格按照草原野生植物采集證、收購批準決定進行采集、收購的規定。從而通過法律的形式對采集、收購草原野生植物的行為進行規范,有效遏制濫采濫挖和非法收購草原野生植物的行為。 。ㄋ模掇k法》規定了草原野生植物的禁采期和禁采區制度,加強了對荒漠、半荒漠等地區草原野生植物的保護。為了保護自治區草原野生植物資源,實現草原野生植物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辦法》在第八條規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草原野生植物生物學特性和資源消長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草原野生植物禁采期和禁采區,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告。禁止在禁采期和禁采區內采集草原野生植物。自治區草原多處于荒漠、半荒漠地區,生態系統十分脆弱。該區域草原土質的特殊性,使得該區域的草原植被一旦遭到破壞,便極易沙化、退化,并且很難恢復,即使能夠恢復,也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和漫長的恢復時間;而鹽堿化、荒漠化、水土流失嚴重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植被一旦遭到破壞則根本無法恢復。尤其是生態脆弱區的草原,處于草原與荒漠的過渡地帶,承擔著重要的生態功能,一旦破壞,將會對自治區乃至全國的生態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必須嚴格加以保護。所以《辦法》第九條規定: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沙化、退化、鹽堿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嚴重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采集草原野生植物。 6.對于《辦法》的貫徹實施,自治區法制辦的看法。 劉廷山:自治區共有草原野生植物1400余種。其中,發菜、甘草、麻黃草等國家重點保護的草原野生植物就有47種之多。除此之外,自治區草原還分布著蓯蓉、柴胡、黃芩等具有重要藥用和經濟價值或者具有防風固沙作用的草原野生植物。在自治區的草原野生植物中,有很多屬于瀕危物種或者珍奇物種,還有些是自治區特有的物種。豐富的草原野生植物種類構成了自治區草原豐富的內涵,是我們賴以生存、發展的精神家園和物質財富。自治區農牧業廳,積極會同公安、工商、環保、交通、食品藥品監督等有關部門,作好草原野生植物的規劃、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認真執行好、實施好《辦法》,為加強草原野生植物保護,改善草原生態環境,切實維護好廣大農牧民的合法權益,為促進自治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構建和諧內蒙古做出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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