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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內養雞種菜 鄭州涌現都市“農民”惹爭議
種些時令蔬菜,養些土雞家禽,不僅可以隨時嘗個鮮,還能節省不少開支。近年來,有居民開始利用小區內的綠地種菜、養雞,但也由此引發了不少鄰里爭執。那么,都市“菜農”在小區內種菜、養雞到底行不行?小區物業為啥不制止?近日,記者帶著問題走訪了一些小區。 個案投訴:半夜雞叫夜夜難眠 “我們樓前有個大雞圈,里面成天圈著十幾只雞,導致我入夏以來整天睡不好。”近日,市民王先生反映,有人在他居住的中方園小區西區養雞,影響他休息。 王先生說,他從事餐飲工作,常常深夜下班,等到凌晨兩三點入睡時,常被一樓鄰居飼養的雞群突然響起的叫聲擾亂了瞌睡。“有一天,因為雞叫得太頻繁了,結果我第二天睡過頭,導致上班遲到被扣了50元錢。” “一直以來,小區中就有十幾戶人家在種菜、養雞,我們和物業勸說了好幾次,他們置之不理。”王先生說,這些行為不僅破壞了小區的整體環境,給大多數住戶的生活造成了不便,且有可能傳播疾病。 記者調查:小區綠地變身菜地 8月18日上午,記者來到中方園小區西區,發現情況確實如王先生所說。走進該小區,記者看到一些公共綠地成了不少住戶自家的“一畝三分地”:36號樓一單元南邊綠地里種起了茄子;32號樓西北角綠地上的絲瓜已經攀爬到三樓住戶的陽臺上;21號樓一單元西側綠地里種滿了絲瓜;16號樓6單元至7單元之間養的14只雞不停地叫著…… 隨后,記者在鄭州21世紀社區小區的湖左岸、湖適2號樓等處看到,不少居民把購房時贈送的庭院綠地改造成了菜地或果園。 此外,記者還在思達大戶人家小區、豐慶佳苑小區、建華街小區、西工房小區等多個小區發現了居民種菜、養家禽的現象,有些甚至因此引發了鄰里矛盾。 居民看法:有人厭煩有人喜愛 對在小區綠地內種菜、養家禽,有人嫌也有人愛。在接受采訪的20名市民中,全部反對小區內養家禽家畜。在種菜方面,有12人反對,認為侵害了其他居民的利益,不過,其中5人表示如果不用農家肥可以接受,但最好選在小區的空地或荒地,盡量避免侵占綠地。 文化路某小區的張先生說,自從一年前有人在綠地里種上了菜,小區的綠地越來越少,菜地卻越來越多。個別種菜的住戶甚至用上了農家肥,一到夏天,飛來飛去的都是蒼蠅,一家人都不敢開窗戶。 中方園小區的陳大爺則是種菜居民中的一員:“我是堅決反對養雞養鴨的,不過種菜就另當別論了,只要不施農家肥完全可以,種菜也是一種綠化。” “大家并不是都想去種那點地,而是物業管理方面的問題。”家住黃河路的劉先生說,由于單位無錢投資物業管理,小區內的綠地“貧富不均”,閑不住的老人們就開始在部分綠地內種菜,可以鍛煉身體,放松心情,老有所樂,“那種任由人們踐踏、遛狗沒有管理好的綠地,還不如讓居民種菜。” 物業公司:沒有執法權難管住 對于21世紀小區湖左岸及湖適2號樓業主們圈地做起“菜農”的事情,該小區新世紀物業公司李經理對此直搖頭,連說“無奈”。 李經理說,這些都市“菜農”大部分都是從農村跟隨孩子到城里生活的老年人,養禽種菜他們已經成為習慣。雖說物業也曾去勸阻、做工作,但是效果不怎么見效。“為了斷絕大家在圍封的綠地內種菜種瓜,我們曾經把綠化用水的水源給斷了,但是,有些業主從家里接水來澆地!”李經理說,因為此事,他們也與眾多業主發生過沖突,但是,物業公司沒有執法權。 記者在該小區發放的《業主手冊》看到,有專門關于公共設施的十條規定,其中第一條就是:“不得進入圍封的公共綠地內,它屬于各業主享用,任何人不能擅自損毀、破壞,如果發現,必須賠償。” 對此,中方園西區天倫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石先生也表示“沒辦法”。他說,物業公司確實沒有執法權,他們也只能勸阻,但幾乎沒有任何效果,“我們也很頭疼。” 執法部門:綠地種菜養殖違法 “在小區綠地種菜養殖是違法的。”金水區行政執法局法制科的蘆科長說,《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禁止在綠地內種菜養殖、挖坑掘窖、采沙取土、傾倒廢棄物、堆放物料等有損綠化植物和設施的行為,“依照相關規定,這些行為可給予警告,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里的“綠地”包括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等,其中居住區綠地是指居住區管界內的公用綠地、宅旁綠地、公共建筑附設綠地、別墅庭院綠地和道路綠地等。 蘆科長表示,雖然有明文禁止,但種種因素都讓管理難度大大增加,經常出現“前腳剛取締,后腳又恢復”的局面。“不過,綠地內種菜養殖畢竟是一種毀綠行為,是不允許的,居民在小區內一旦發現類似的情況,可向各區行政執法局投訴。” 律師:業主有產權的綠地才可種菜 小區那些“菜農”在無法“制止”的情況下,影響到其他居民的權益時,業主們如何來維權?河南力天律師事務所主任丁香表示,按《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小區內的公共綠地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如何來使用應由業主們共同來決定,單個業主是無權擅自分配使用的,如果種菜遭到了大多數業主的反對,就應該停止。 河南文豐律師事務所主任王登巍說,按《物權法》規定,業主在購房時同時購買了有產權的綠地,也就是在業主名下的綠地,方可“自由支配”。同時,根據部門法大于地方法規的原則,《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管理條例》關于在居住區綠地禁止種菜的禁止性規定中,在有產權的綠地(如一些別墅庭院)內無效,“也就是說,在那里可以種菜,但必須是在不妨礙他人的前提下。” 對于業主購房時贈送的綠地(小花園),王登巍表示,根據《物權法》規定,該綠地仍然屬于公共綠地,業主自己無權擅自使用。 如果他人種菜影響到自己的正常生活,王登巍說,相關業主可以向業主委員會或物業反映,要求恢復綠地原狀。在制止無效的情況下,可通過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種菜者停止侵權。如果造成損失的,還可提出賠償要求。(林輝 徐曼麗 楊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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