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該市建設局原副局長費益民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費益民因收受款物合計人民幣40萬余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15萬元。
費益民自2001年6月起至案發前任南通市建設局副局長,分管園林綠化、城市建設等工作。
法院查明,2003年至2009年初,費益民利用職務便利,為多家市政公司以及個體戶等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撥付、人事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幣32.3萬元、美元1萬元、金幣2枚,款物合計人民幣40萬余元。
新華網南京12月19日電(記者顧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