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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墅業主有權侵占公共綠地嗎?
寧波某社區一別墅門前公共綠地上,一些工人正忙碌著翻地、移樹,他們正在對這里的“私家花園”進行全方位改造。在花園前沿的公共綠地上,原本有一片一米多寬灌木隔離帶,如今卻被移到了三米之外的道路邊上。這樣一來,整個花園的面積比原來擴大了近一倍。這家別墅的業主說,他的“花園改造”工程還是比較落后的,周圍其他的一些業主早就改造過了。 改造的時候,物業公司多次勸說,可是工程還是要照樣進行。自從一個業主改造花園后,多個業主紛紛效仿。物業公司勸說無效就發停工通知書,再不行就書面要求對方整改,可業主不服從管理。城管部門認為有物業管理的小區,小區綠化已不屬他們的執法范圍,而且法規中也沒有明確規定城管部門該如何處置“破壞公共綠地”。 別墅區住戶擴建“私家花園”是否有據可依?經核實,購房時,業主們曾因各幢別墅房前的綠地面積不一向開發商提出質疑,經證實土地證和房產證上都沒有“私家花園”的說法,也就是說,這些公共綠地都不屬于業主單獨所有。 律師分析: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社區的綠地原則上屬于業主共同所有。例外的情況是:1、如果這些綠地屬于城鎮公共綠地除外,比如社區與城市公園或城市綠化帶相鄰部分,屬于政府財政投資的公共綠化,不屬于社區業主共同所有,而屬于國家所有;2、如果產權證書明確記載綠地屬于個人所有,則該綠地不屬于業主共同所有。哪些情況屬于“明示屬于個人”的綠地呢?確定方法唯一的依據就是業主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所記載的土地幅度范圍是否包括該綠地。如果產權證沒有記載,則該綠地就屬于全體業主所有。 對于全體業主所有的綠地,個人不能侵占;對于城鎮公共綠地也不能擅自侵占。上述案例中的業主,擅自鏟除公共綠地擴建花園屬于侵權行為。 而在實踐中,許多物業公司非常為難:業主擅自破壞公共財產,物業只能勸阻不能采取強制措施。物業公司在法律上是受人之托,代人“管”財。簡單說來,物業公司是商業服務提供者,不是行政管理者。沒有法定的強制執行權,也沒有政府的授權,不能對擅自拆建違法行為采取強制措施。許多物業從業人員在咨詢法律專業人員時,總有一種無奈之感,好像自己非常想把事情制止住,但是認為“沒有這個權力”或“權力不夠大”。物業管理方需要摒棄這種“包辦”的心態,因為任何“權力”都是與“責任”相對應的。物業公司只要盡到勸阻的義務,只要沒有懈怠履行物業管理職能,物業公司對綠籬被破壞不承擔賠償責任。該賠償責任由破壞人去承擔。 在上述案例中,物業公司也沒有權力去起訴擅自拆建的業主,只有其他業主作為實際“受害人”有權起訴要求停止侵權,并要求賠償損失。業主自律需加強。只能業主委員會起訴侵占綠地的業主,打民事官司。 案例點評:這個案例中體現的真正尷尬來自業主自治能力較弱。隨著大型生活社區的建立,越來越多的居民都居住在集中社區。這種生活形態,打破了以往分散居住,沒有社區自治的傳統。社區生活需要居民自治來維護社區的生活秩序。擔當這個自治任務的除了社區居民委員會這一法定組織,還有一種新生組織就是業主委員會。 對于業主委員會而言,由于業主參與積極性不高、沒有經費來源、沒有專職人員、沒有辦公場所、活動難以召集等等原因,業主委員會雖然建立,但是沒有發揮自治的實效。上述案例中有部分私自拆建就是業主委員會委員帶頭“破壞”。 所以問題的解決,不能僅僅依賴政府,更不能僅依靠物業公司,更需要業主委員會日益成長成熟。只有如此,圈占綠地私建花園的情況才能有效制止。
編輯:liyutingb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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