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護區類型與級別劃分原則
Principle for categories and grades of nature reserves
國家環境保護局 國家技術監督局
1993-07-19發布 1994-01-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 14529-93
為加強自然保護區的建設,提高自然保護區的管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標淮。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本標準規定了自然保護區類型與級別的劃分。
1.2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海域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的確定。
2 名詞解釋
自然保護區——本標準所稱自然保護區,是指國家為了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促進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將一定面積的陸地和水體劃分出來,并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而進行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
生物氣候帶——本標準所稱生物氣候帶,是指生物與氣候相適應而形成的大致與緯度平行的帶狀地域(地理景觀帶)。生物氣候帶在山地海拔高度上的表現,則為垂直生物氣候帶。
生物地理界——本標準所稱生物地理界,是指在地理學、動物區系、植物區系和植被上具有一致特點的地區,它的面積相當于大陸或次大陸。
生物地理省——本標準所稱生物地理省,是指生物地理界的生態系統或生物的亞區,是一個相當大而連續的地理分布區。
生物群落——本標準所稱生物群落,是指生活在一個地段或水域內,相互間具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各種動植物的總體。
3 自然保護區的分類
3.1 根據自然保護區的主要保護對象,將自然保護區分為三個類別九個類型(表1)
表1 自然保護區類型劃分表

3.2 自然生態系統自然保護區:
自然生態系統類自然保護區,是指以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性和完整性的生物群落和非生物環境共同組成的生態系統作為主要保護對象的一類自然保護區,下分5個類型。
3.2.1 森林生態系統類型自然保護區,是指以森林植被及其生境所形成的自然生態系統作為主要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區。
3.2.2 草原與草甸生態系統類型自然保護區,是指以草原植被及其生境所形成的自然生態系統作為主要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區。
3.2.3 荒漠生態系統類型自然保護區,是指以荒漠生物和非生物環境共同形成的自然生態系統作為主要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區。
3.2.4 內陸濕地和水域生態系統類型自然保護區,是指以水生和陸棲生物及共生境共同形成的濕地和水域生態系統作為主要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區。
3.2.5 海洋和海岸生態系統類型自然保護區,是指以海洋、海岸生物與其生境共同形成的海洋和海岸生態系統作為主要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區。
3.3 野生生物類自然保護區:
野生生物類自然保護區,是指以野生生物物種,尤其是珍稀瀕危物種種群及其自然生境為主要保護對象的一類自然保護區,下分 2個類型。
3.3.1 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是指以野生動物物種,特別是珍稀瀕危動物和重要經濟動物種種群及其自然生境作為主要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區。
3.3.2 野生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是指以野生植物物種,特別是珍稀瀕危植物和重要經濟植物種種群及其自然生境作為主要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區。
3.4 自然遺跡類自然保護區:
自然遺跡類自然保護區,是指以特殊意義的地質遺跡和古生物遺跡等作為主要保護對象的一類自然保護區,下分 2個類型。
3.4.1 地質遣跡類型自然保護區,是指以特殊地質構造、地質剖面、奇特地質景觀、珍稀礦物、奇泉、瀑布、地質災害遣跡等作為主要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區。
3.4.2 古生物遣跡類型生然保護區,是指以古人類、古生物化石產地和活動遣跡作為主要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區。
4 自然保護區的分級
自然保護區分為國家級、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市(自治州)級和縣(自治縣、旗、縣級市)級四級。
4.1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是指在全國或全球具有極高的科學、文化和經濟價值,并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的自然保護區。
4.1.1 國家級自然生態系統類自然保護區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4.1.1.1 其生態系統在全球或在國內所屬生物氣候帶中具有高度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4.1.1.2 其生態系統中具有在全球稀有、在國內僅有的生物群或生境類型;
4.1.1.3 其生態系統被認為在國內所屬生物氣候帶中具有高度豐富的生物多樣性;
4.1.1.4 其生態系統尚未遭到人為破壞或破壞很輕,保持著良好的自然性;
4.1.1.5 其生態系統完整或基本完整,保護區擁有足以維持這種完整性所需的面積,包括具備 1000公頃以上面積的核心區和相應面積的緩沖區。
4.1.2 國家級野生生物類自然保護區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4.1.2.1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的集中分布區、主要棲息地和繁殖地;或國內或所屬生物地理界中著名的野生生物物種多樣性的集中分布區;或國家特別重要的野生經濟動、植物的主要產地;或國家特別重要的馴化栽培物種其野生親緣種的主要產地。
4.1.2.2 生境維持在良好的自然狀態,幾乎未受到人為破壞。
4.1.2.3 保護區面積要求足以維持其保護物種種群的生存和正常繁衍,并要求具備相應面積的緩沖區。
4.1.3 國家級自然遺跡類自然保護區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4.1.3.1 其遺跡在國內外同類自然遺跡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4.1.3.2 其遺跡在國際上稀有,在國內僅有;
4.1.3.3 其遺跡保持良好的自然性,受人為影響很小;
4.1.3.4 其遺跡保存完整,遺跡周圍具有相當面積的緩沖區。
4.2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自然保護區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自然保護區,是指在本轄區或所屬生物地理省內具有較高的科學、文化和經濟價值以及休息、娛樂、觀賞價值,并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建立的自然保護區。
4.2.1 省級自然生態系統類自然保護區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4.2.1.1 其生態系統在轄區所屬生物氣候帶內具有高度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4.2.1.2 其生態系統中具有在國內稀有,在轄區內僅有的生物群落或生境類型;
4.2.1.3 其生態系統被認為在轄區所屬生物氣候帶中具有高度豐富的生物多樣性;
4.2.1.4 其生態系統保持較好的自然性,雖遭到人為干擾,但破壞程度較輕,尚可恢復到原有的自然狀態;
4.2.1.5 其生態系統完整或基本完整,保護區的面積基本上尚能維持這種完整性;
4.2.1.6 或其生態系統雖未能完全滿足上述條件,但對促進本轄區內或更大范圍地區內的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具有重大意義,如對保護自然資源、保持水土和改善環境有重要意義的自然保護區。
4.2.2 省級野生生物類自然保護區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4.2.2.1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的主要分布區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的集中分布區、主要棲息地及繁殖地;或轄區內或所屬生物地理省中較著名的野生生物物種集中分布區;或國內野生生物物種模式標本集中產地;或轄區內、外重要野生經濟動、植物或重要馴化物種親緣種的產地。
4.2.2.2 生境維持在較好的自然狀態,受人為影響較小。
4.2.2.3 其保護區面積要求能夠維持保護物種其種群的生存和繁衍。
4.2.3 省級自然遺跡類自然保護區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4.2.3.1 其遺跡在本轄區內、外同類自然遺跡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4.2.3.2 其遺跡在國內稀有,在本轄區僅有;
4.2.3.3 其遺跡尚保持較好的自然性,受人為破壞較小;
4.2.3.4 其遺跡基本保存完整,保護區面積尚能保持其完整性。
4.3 市(自治州)級和縣(自治縣、旗、縣級市)級自然保護區 市(自治州)級和縣(自治縣、旗、縣級市)級自然保護區,是指在本轄區或本地區內具有較為重要的科學、文化、經濟價值以及娛樂、休息、觀賞的價值,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建立的自然保護區。
4.3.1 市、縣級自然生態系統類自然保護區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4.3.1.1 其生態系統在本地區具有高度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4.3.1.2 其生態系統中具有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稀有、本地區僅有的生物群落或生境類型;
4.3.1.3 其生態系統在本地區具有較好的生物多樣性;
4.3.1.4 其生態系統呈一定的自然狀態或半自然狀態;
4.3.1.5 其生態系統基本完整或不太完整,但經過保護尚可維持或恢復到較完整的狀態;
4.3.1.6 或其生態系統雖不能完全滿足上述條件,但對促進地方自然資源的持續利用和改善生態環境具有重要作用,如資源管理和持續利用的保護區及水源涵養林,防風固沙林等類保護區。
4.3.2 市、縣級野生生物類自然保護區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4.3.2.1 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的主要分布區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的一般分布區;或本地區比較著名的野生生物種集中分布區;或國內某些生物物種模式標本的產地;或地區性重要野生經濟動、植物或重要馴化物種親緣種的產地;
4.3.2.2 生境維持在一定的自然狀態,尚未受到嚴重的人為破壞。
4.3.2.3 其保護區面積要求至少能維持保護物種現有的種群規模。
4.3.3 市、縣級自然遺跡類自然保護區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4.3.3.1 其遺跡在本地區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典型性;
4.3.3.2 其遺跡在本地區尚屬稀有或僅有;
4.3.3.3 其遺跡雖遭人為破壞,但破壞不大,且尚可維持在現有水平。
5 標準的實施與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類型和級別由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并由相應級別的人民政府審定、批準。
本標準由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其他部門(林業、農業、海洋、地礦等)協同管理。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薛達元、蔣明康(國家環保局南京環科所)、王獻薄(中國科學院植物研究所)。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技術監督局1993-07-19發布,1994-01-01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