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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現狀及改善途徑
從上世紀80年代起,建設工程監理作為工程建設中的一個新興行業在我國應運而生,并取得了長足的進步與發展。由于這是一個新興的行業,國家有關行政制度、法律、法規雖相繼出臺,且國家已經明令強制推行建設工程監理體制,但個別人的思想觀念對監理總還有這樣或那樣的認識,因而導致目前的建設監理市場秩序存在若干問題。這些問題主觀或客觀地制約著建設監理正常有序地進行與開展,從某種意義上講,甚至對建設監理的發展起一定的阻礙作用。應引起有關方面的高度重視。筆者根據在監理工作中的體會,針對目前建設工程監理存在的現象和問題列舉一二,對其原因進行剖析,并嘗試提出相應的解決途徑,不當之處,希望專家惠予指正。 1、現象與問題及原因剖析 目前影響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正常開展的因素較多,但主要因素在于來自建設監理市場秩序問題。列舉幾種現象。 1.1監理徒有虛名 目前建設監理市場比較普遍地存在監理徒有虛名現象,筆者曾多次見到某些大型項目,如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其建筑面積510萬平方米不等,投資均以億元計,但承接監理任務的監理公司在現場就只有一名所謂的“監理工程師”,當問及一人如何完成繁重的監理任務時,得到的回答是“就是那樣監理啊!”筆者對這種回答深感漠然,深入了解后才發現,所謂“那樣監理”實質上是“徒有虛名”而已。 1.2監理所處的外部環境錯綜復雜,工作繁重,步履艱辛 a)關于設計環境,目前監理能得到的設計圖紙可謂“百花齊放”,其深度與細度不敢恭維,“錯、漏、碰、缺”現象比較普遍;再加上業主經常隨意改動設計方案,而這種經常被改動的設計又因為種種原因得不到設計單位的認可。常常可聽到業主某工程師或老板說道“你提出改變設計要得到設計單位認可也是對的,但是我說了也就可以了”。這是明顯違背建設程序的做法,從某種意義上講,監理對此無能為力,只好期盼天佑平安。但是如果一旦發生意外事件,結果不堪設想,要知道如今國家實行的是監理終身負責制。 b)關于業主環境,眾所周知,工程建設三大目標:質量、進度、投資相輔相成,不可偏廢,缺一不可。但事實上,在部分開發商的眼中利益是壓倒一切的,除去“捂緊口袋”少花錢多賺錢之外就是另一句經常聽到的話“趕緊往前搶工期”。至于工程質量就是那么回事,差不多就行了。這種思想與國家規范所述的建設監理工作要“控制工程質量、造價和工期”、“實行建設工程監理制,目的在于提高工程建設投資效益”等指導思想是格格不入的,給監理日常工作無形中增加了不應有的束縛與壓力。 此外,業主的某些行為直接導致監理工作的混亂,例如: 1)未經總監理工程師同意,建設方決定向承包方撥付工程款; 2)超出合同規定,業主向施工方發指令,要求按自己意見進行施工,如單方面要求施工方縮短原定工期趕工或指令承包商按自己意圖改變總監理工程師批準生效的施工順序安排,因而導致問題百出,監理不得不花費很大精力收拾局面; 3)工程款不能按時支付或業主方供材不能按時到場,且不執行相應合同條款導致工程進度受阻,監理又得耗費大量精力去處理這類合同扯皮索賠糾紛。 此外,工程隨意被業主肢解分包,但大多數分包商又與總包單位簽定合同,這也是現實的“行情”。在這種情況下,總包單位大多因費用問題與業主方有爭議,但最終還是業主說了算,總包對分包管理作用形同虛設,甚至有些時候還起負作用,這無形中又給監理單位增加相當繁重的負擔。筆者就曾經遇到以下的情況。業主指定分包一家小施工單位,安裝幾十米不銹鋼欄桿,這家施工單位居然要求監理工程師到現場為其接通電源等所謂的“協調管理”工作,而且還需要調解總包方與分包之間的矛盾。 以上這些現象的發生并不是偶然的,有其內在原因,這些原因主要有: 首先,某些業主對國家在建設領域實行工程監理制度這一重大改革沒有正確的認識,沒有看到近年來監理工作取得的成效,不相信監理工作的實際作用,也就只是迫于某些政策上的原因而委托監理單位,主要業務仍是業主方另聘一些人員自行操作,監理只是簽字蓋章,應付建設主管部門檢查,順利通過驗收關口而已。這也就從主觀上決定了建設監理市場存在先天不足的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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