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必須按照確定的綠地率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劃定的城市綠線來確定綠地范圍,配套建設綠地。配套建設綠地的綠線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綠線圖)為準。
配套建設綠地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規范要求,并交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范》、《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2002年版)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五條配套建設綠地應當與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配套建設綠地施工全程進行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批準的綠地設計方案建設綠地。建設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對配套建設綠地進行驗收,配套建設綠地不符合綠化設計方案的,不予出具竣工驗收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外銷售商品房時,必須如實告知消費者本居住區的綠地率、綠地面積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載明的綠線位置,不得將綠線以外的臨時性綠地作為規劃配套綠地對外宣傳。
第十七條城市綠地建設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公共綠地,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負責建設或者組織建設;
(二)新建居住區綠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
(三)單位附屬綠地,由所在單位負責建設;道路綠地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
(四)鐵路、公路、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防護綠地,分別由鐵路、公路、水利管理部門負責建設。
(五)臨時性、特殊性以及重大基礎建設項目的綠地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建設單位。
第十八條城市的公園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干道綠化帶的綠化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管理;單位轄區內的防護綠地綠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管理;單位自建附屬綠地由該單位進行管理;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綠地,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單位進行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綠地,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落實養護責任;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管理。
第十九條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地上、地下的各種管線或設施,應當根據有關技術標準提出管制要求,保證綠化的效果。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和調整城市綠線,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調整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各類園林綠地布局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按法定程序審批后,方可進行調整。
(二)調整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城市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生產綠地、城市主次干道綠地的綠線界定坐標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就調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變更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