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國簽字承認世界遺產條約,成為條約“成員國”,進行本國自然和文化遺產的保護 成員國 制定具有普通和特殊價值的遺產的明細表 提出將文物列入表中的建議 向UNESCO世界遺產中心提出申報文件 UNESCO世界遺產中心審核申報文件 將申報文件提交給下列組織: 1.文化遺產--文物古跡和自然景觀國際委員會ICOMOS2.自然遺產--自然景觀世界聯盟UICN3.綜合性遺產--同時呈遞給以上兩個組織ICOMOS,UICN文物古跡和自然景觀國際委員會 向申報單位派遣專家對文物進行評估,保護和管理 準備申請報告 根據世界遺產條約對所申報的文物進行審核 將評估報告附以推薦材料呈遞世界遺產辦公署 世界遺產辦公署審核文件 向成員國索要補充材料 向世界遺產委員會進行推薦 世界遺產委員會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之前,向成員國索要補充材料 拒絕將所申報的遺產列入名錄 接受申報,列入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