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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三、加強對招標投標監管的對策建議 (一)抓改革,健全和完善招標投標監管的體制機制 1、創新招標投標監管體制,推進統一平臺建設。進一步理順招標投標監管體制,真正實行“管辦分離,監管分離”,從根本上解決部門各自為政、同體監督等問題。將各行政監督部門的招標投標管理職責劃歸到一個部門統一管理,由該部門統一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監督招標投標活動的專業執法隊伍。改革目前的資格預審制度,全面推行資格后審,開放市場,讓更多的企業參與招標投標市場競爭,加大串標圍標者的成本。當前,要抓緊推進省級統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建設,建立省級統一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機構,切實加強對包括工程招投標在內的公共交易的集中監管。 2、推進政府投資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全面實行政府投資公益性或非經營性項目“代建制”。對政府投資公益性或非經營性項目實行“代建制”,是提高投資效益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是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的重要保障措施。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后移交給使用單位,從而減少業主對工程招投標活動的干預,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和管理水平。因此,應加強項目管理公司的培育,加快形成代建市場,大膽探索實踐,逐步建立并完善相應的配套措施。 3、充分發揮職能部門作用,形成有效的監管合力。發改委、建設、財政、審計、水利、交通等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與監察機關加強協調配合,健全和完善招標投標監管協調機制,做到各司其職,協作配合,形成合力。如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合同備案和工程款直接撥付制度,對未經招標投的工程項目予以停止撥付工程款;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審計監督;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監督部門執法活動的監督。 (二)抓規范,加強對招投標雙方、中介機構以及評標專家的管理 1、規范招投標活動程序。不斷探索和總結實踐經驗,進一步完善操作流程和行為規范,引導招投標雙方在法律框架內進行交易活動。尤其要加強重點環節的監督和管理,通過制定和推行招標公告發布辦法、資格后審制度、投標文件遞交、接收及開標流程、評標專家行為規范、封閉式評標區管理辦法、招標監督規程、投訴處理規程等一系列制度和辦法,從程序上對招標投標活動加以規范和監管。要強化施工過程中的工程變更管理。切實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強化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監督管理,加強在建工程“標后”監督檢查力度,進一步突出造價控制與監管,切實減少以提高工程結算價款為目的的各種違法違紀事件的發生。 2、加強對招投標雙方的管理。招標人在組織招投標活動中,嚴格按照程序和標準進行,規范招標行為,若自身招標力量不足,應加強力量或實行“代建制”。行政監督部門要建立對招標人的考核機制,落實責任追查制度,保障招標活動取得預期成效。投標人作為市場賣方主體,通過參與招投標競爭獲得承包項目的機會。行政監督部門要建立統一的投標人信用檔案,加強對投標人信用的跟蹤和監管,嚴格市場準入和退出制度,努力創造良性競爭的市場環境。 3、加強對中介機構和評標專家的管理。盡快出臺中介機構管理辦法,規范中介機構行為。大力推行招標代理機構的執業(上崗)資格制度。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力度,每年開展專項檢查,通過加大責任追究處罰力度,促進中介機構的行業自律。進一步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管理,嚴格審查評標專家入庫資格,定期組織學習和培訓,加強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評標專家的業務水準、工作專業性水平。實行評標專家動態考核管理制度,建立評標專家個人檔案,將評標效果評估結論記入其個人信用檔案。
編輯:songgaofe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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