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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小區取名花園 綠地須達40%
以“城”命名,建面得超20萬平方米,且附設有學校、商場、醫院等設施 本報訊 昨日,市民政局將我市地名專名和通名的新規范下發各區縣貫徹執行。新規范中,小區如以花園命名,綠化率須達到40%,以“城”命名則應是建筑面積20萬平方米以上,且附設有學校、商場、醫院等設施的大型住宅區。否則,業主可向開發商討說法。 據民政局區劃地名處負責人介紹,為推進我市地名的規范化、標準化,市民政局出臺了《重慶市地名專名和通名使用規范》(下簡稱“規范”),對我市地名命名作出新的規定。 據介紹,地名通常由專名+通名兩部分組成,如“經緯大道”,“經緯”是專名,“大道”為通名。如今,越來越多的道路和小區崇尚取個性化名字。對此,新《規范》特別強調,地名專名一般不用人名,且禁止使用外國地名及外語等“洋名”。專名原則上不用“中國、中華、世界、宇宙”等名詞或企業名稱、注冊商標和數字。 此外,專名應具有一定的寓意,不得使用生僻字或有歧義容易產生誤解的名詞或詞組。通常情況下,專名字數不得超過4個字。 新《規范》除了對地名中的專名作出規范外,還要求小區及建筑物的通名應名符其實。“比如某樓盤取名為××花園,實際上,它只是一棟單體樓,何來的花園?”上述負責人稱,有很多小區和建筑物“名不副實”。今后,如小區以“花園”為通名,其綠化率應達40%以上;以“廣場”命名的,使用面積須達到2000平方米以上;以“城”為通名的商業區、產業區和片區,須是建筑面積在20萬平方米以上,且附屬設施配套、功能齊全的大型區域;以“大道”作為通名的,道路路面寬度須在40米以上;以“××街”命名,須周圍是商業區等。 如相關單位取名違犯了《規范》的相關規定,規劃部門將不予批準。如在宣傳中為吸引眼球,使用別名,有關部門將要求該單位停止宣傳,恢復地名使用批準書上的名稱,并給予經濟處罰。 記者 李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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