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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縣自來水公司供水水質管理規定
桐柏縣自來水公司文件 桐水字〔1998〕05號 桐柏縣自來水公司供水水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了加強公司供水水質管理,發展城市供水事業,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GB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建設部《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及有關標準、規范,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2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水源管理、供水設施及設備衛生、清洗、消毒和水質檢驗等以及與供水水質相關項目的管理。 第3條 水質科(中心化驗室)是公司的供水質量及檢驗的職能科室,負責公司的供水質量管理及檢驗工作,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并接受國家和省市有關部門對城市供水水質的監督、監測和檢查;并對用戶反映的水質問題與生產部門一起及時調查處理。 公司技術、設計、生產(含水廠、加壓站)、設備、供銷、維修、清洗、施工等與供水水質有關的職能部門,應對水質科的工作給予積極的配合和支持。 第4條 直接從事供、采水的人員,必須持衛生部門核發的體檢合格證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上崗證,方可持證上崗。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它有礙飲水用水衛生的疾病,以及病源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水工作。 第5條 公司每個干部職工都有維護和管理供水設施、水源保護及供水水質相關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章 供水水質管理 第6條 供水水質的好壞,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發展我市的城市供水事業,保障公司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必須從思想上提高對供水水質的認識,加強對供水質量的管理。 第7條 為了保障公司供水水質管理工作的實施,成立水質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將按照國家有關部委和省、市有關質量管理方面的政策、標準,組織領導供水水質工作。 第8條 完善質量檢查監督系統,切實有效地把好水質關。建立健全公司水質科(中心化驗室)、各水廠化驗室及班組化驗室為主的三級水質管理體系。廠級化驗由技術付廠長負責,班組化驗由班長負責。 第9條 質量管理小組及其職能部門,每年應對水源保護區、水源井,供水設施、供水水質進行一至二次全面普查,發現問題,及時調查、處理;針對出現的水質問題,按照職責范圍,及時解決、反饋并上報公司有關領導。 第10條 積極開展全面質量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專業技術人才,有計劃的培訓在崗人員,努力提高公司的水質管理科技水平。 第三章 水源選擇及衛生防護 第11條 從衛生、經濟、技術、水資源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選擇水質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護的水源作為供水水源。以地表水為水源的,該地表水體質不得低于《GB3838-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12條 生活飲用水的水源地,按水源井、供水管道、供電線路和附屬建筑物為中心的周圍50米距離劃定為水源保護區,并設標志界。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保護區內進行爆破、采沙、開溝、挖坑等活動,嚴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傾倒一切污染水源的物質、排放超標污水及一切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行為。 第13條 公司發現有污染水源水質活動的行為,在采取措施的同時,應立即上報市建委直至市政府,進行限期治理或搬遷,以防止新污染的產生。 第四章 供水設施及設備的水質衛生管理 第14條 加強對取水、凈化、蓄水、配水等設備的管理及維護,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 第15條 公司應采取先進的工藝流程和無毒無害的凈水設備;使用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凈水劑、凈水材料、涂料和塑料制品。凡購進的與水接觸的供水設備(水泵、閥門、水表及消毒設備)、原材料(各種管材、涂料)及凈水藥劑(液氯、漂白粉、甲醛、鹽酸等),均不得污染水質。所購物品除具備產品合格證、說明書外,還必須有衛生部門出具的衛生證明,經有關科室及質檢部門驗收后,方可入庫和使用。 第16條 嚴禁將自建管網系統與公司供水管網連接,因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必須經公司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聯網。 對原有自建管網系統與公司供水管網連接的,要摸底排查,分門別類,建檔登記造冊,簽訂供水安全、清洗消毒等協議。對生產或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的單位,其自建的用水管網系統不得與公司供水管網連接。 第17條 在凈水廠廠區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設置生活住宅; (二)飼養畜禽; (三)修建滲水廁所、滲水坑; (四)堆放垃圾、廢物、糞便和與生產無關的物品; (五)種植農作物; (六)其它影響水質的活動。 第18條 凈水廠內的各種管溝必須定期清掃,保證管溝內干燥、清潔;各種閥門井室、計量井室應清掏干凈,不得存有雜物和積水。 第19條 凈水廠內各種構筑物應每年清掃1-2次;凈水間必須保持清潔,室內禁止擺放雜物,禁止噴灑有害藥劑。 第20條 新鋪設主干管道必須先進行清洗、消毒、并經公司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供水管道末梢盲端和消防栓應每月放水一次;閥門井要安裝加鎖防盜井蓋,井內不得積存污水污物。 第21條 新建和運行中的水源井、清水池、集水井等供水構筑物清洗后,必須經過化驗室水質檢驗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水源井的清洗原則上每二年一次,清水池的清洗每年維護,保持清水池環境的干凈、整潔。 第22條 二次供水用戶的清水池、無塔供水囂等供水設施的清洗應每半年一次,清冼完畢經水質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防止二次污染,確保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凡需新設二次加壓水箱或加壓設備、便器水箱的用戶,須先到供水科登記,經檢查同意后,按技術科推薦的型號選用設備、器具;安裝完畢經公司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取得使用證后方可使用,否則公司不予供水。 第五章 加氯消毒管理 第23條 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加氯消毒,合理選擇加氯點,確保出廠水和管網水余氯含量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第24條 加氯人員必須按鄰聯甲笨胺比色法及其操作方法進行余氯檢驗,認真填寫報表,數據要準確無誤。各水廠要定期組織加氯人員學習,提高業務素質,加強崗位責任心。 第25條 加強液氯消毒的管理工作,對加氯設備、氯瓶,要細心保養、妥善保管。 第26條 加氯期間嚴禁敲打鋼瓶,以免碰撞造成爆炸傷亡事故;嚴禁在加氯間吸煙和工作間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保持室內空氣流通;檢修加氯設備時,必須將其中的規定剩余氯氣處理干凈后方可進行,避免事故發生。 第27條 每日檢查閥門開啟是否輕便、靈活,閥針是否腐蝕;嚴格觀察流量計、中轉瓶使用情況,觀測氯壓表、水壓表是否運行正常。 第28條 加氯機應每月清洗轉子流量計、中轉玻璃罩等,保持清潔,無漏水、漏氯現象;做好防腐、防銹處理,以保證用氯安全及加氯機的使用壽命。 第六章 水質檢驗及管理 第29條 水質檢驗項目及頻率,按照國家GB5750-85《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法》和CJ58-94《城鎮供水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要求,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如下: 第30條 水質檢驗人員必須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檢測,如實填寫數據,不得偽造。 第31條 水質科每月應將超標的水質項目、超標值、檢測值的合格率報公司經理、生產付經理、總工程師等有關領導,并分析原因,做出對策。 第32條 水質科負責每年對主要水質檢驗人員培訓,考核一次,考核兩次不合格者,應予以退崗。 第33條 水質檢驗人員必須具備中等專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各種水質分析儀器、藥品的使用,熟悉水質分析操作規程。 第34條 水質檢驗人員應享有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待遇。 第七章 罰則 第35條 凡違反第12條、17條、18條、19條規定,造成水質污染事故,罰水廠主管領導及責任區運行班長各50-300元。 第36條 水廠應加強加氯、消毒管理制度,如出廠水余氯達不到規定指標的,每次罰值班人員和單位主要領導各50-100元。 第37條 化驗室不按規定進行水質化驗,或化驗數據不實,或不按規定時間送報有關部門,每次罰主辦人員及單位領導各50-100元。對用戶反映的水質問題,未按時到現場調查分析,幫助用戶解決問題的,每次罰單位領導50-100元。 第38條 水源井、蓄水池及其供水設施未按規定進行沖洗、排污、清洗消毒,或者沖冼、消毒質量不合格,而擅自供水的,罰主管單位、經辦責任單位的領導和主辦人員各50-200元。 第39條 直接從事供、管水人員未持證上崗者,每發現一次,罰廠主管領導、班長及當事人30-100元。 第40條 以上罰款,單位從承包經費中扣除,工作人員從工資中扣除。 第八章 附則 第41條 廠區及水源地的供水設施,由各凈水廠進行管理;管網供水設施由管網所管理。 第42條 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人員指從事加氯消毒、二級泵房運行、水質化驗及供水設施清洗人員。 第43條 本規定由水質科負責解釋。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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