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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創建山水園林城區(市、鎮)實施方案
重慶市創建山水園林城區(市、鎮)實施方案 為使創建山水園林城區(市、鎮)活動更加規范化、標準化和制度化,特制定創建山水園林城區(市、鎮)實施方案。 一、開展范圍 市轄區人民政府可申報山水園林城區。 縣人民政府可申報山水園林城鎮。 二、申報條件 山水園林城區(市、鎮)建立申報制,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城市可申報山水園林城區(市、鎮)。 1、城區(市、縣)人民政府已提出創建山水園林城區(市、鎮)計劃,并實施3年以上的。 2、城區(市、縣)人民政府對照市《山水園林城區(市、鎮)標準》組織自檢,認為達到該標準的。 三、申報程序 山水園林城區(市、鎮)的評選每年開展一次,申報時間為每年的6月份前,命名時間為10月份以后。 1、由申報城區(市、縣)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請,并抄報市園林局。 2、由市園林局對申報城區(市、縣)組織資格評定,根據評定結果,向市政府提出意見。 四、申報材料 1、城區(市、縣)人民政府關于創建山水園林城區(市、鎮)情況的匯報。 2、專家評審意見。 3、城區(市、縣)人民政府關于城市概況、城市建設、城市環境狀況等有關情況的說明。 4、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文本、批準文件及實施情況的說明。 5、城市園林綠化情況的說明,城市公園建設、綠地建設與養護管理、大環境綠化建設、城市全民義務植樹情況、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苗圃建設、法制建設和行業管理情況、科研成果、機構設置與隊伍建設、投融資情況、居住區綠化、創建園林式單位等群眾性綠化活動開展情況及創建山水園林城市工作的有關資料等。 五、考核辦法 市政府根據市園林局的評審意見,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申請的城區(市、鎮)進行實地考核。 六、命名表彰 經考核符合標準的城區(市、鎮),由市政府命名為"山水園林城區"或"山水園林城市"或"山水園林城鎮",并頒發獎牌和證書。 七、復查管理 對已命名為"山水園林城區(市、鎮)"的實行復查制,每五年復查一次,復查合格的,保留"山水園林城區(市、鎮)"稱號,對復查不合格的,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山水園林城區(市、鎮)"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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