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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經濟林、花木之鄉命名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日期:2008-03-12 來源:國家林業局 作者: 我要評論()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凡申報帶有“全國”或“中國”字頭經濟林、花木之鄉命名的,均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命名工作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每兩年組織一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報單位的條件: 第三章 申報材料和審批程序 第五條 申報材料包括: 第六條 申報程序: 第七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和技術人員評審省級林業部門的申報材料,實地考察申報單位,并召開專家審定會予以最終審定。考察審定通過的單位,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命名,授牌發證。 第八條 申報命名工作必須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申報單位要有專人負責,嚴格把關,確保申報材料真實可靠,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將取消其命名稱號。 第九條 經濟林和花木之鄉稱號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此期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被命名單位實行動態管理,不定期檢查。對存在問題嚴重又不及時糾正,不符合命名標準的單位將取消命名稱號。 第十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經濟林、花木之鄉推薦命名工作予以監督管理。除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用各種名義開展帶有“中國”或“全國”字頭經濟林、花木之鄉的命名,嚴禁以各種名義亂評比、亂收費,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命名的單位,通報取消命名稱號并采取其他相應措施。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中國風景園林網獨家稿件聲明:該作品(文字、圖片、圖表、音頻、視頻)特供中國風景園林網使用,未經授權,任何媒體和個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 熱點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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