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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經濟林、花木之鄉命名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日期:2008-03-12 來源:國家林業局 作者: 我要評論()
發布單位:國家林業局 第二條 凡申報以“全國”或“中國”命名的經濟林、花卉示范基地的,均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命名工作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每兩年組織一次。 第三章 申報材料和審批程序 第五條 申報材料包括: 第六條 申報程序: 第七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評審省級林業部門申報材料,組織有關專家和技術人員實地考察申報單位,并召開專家評審會予以最終審定。考察評審通過的單位,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命名,授牌發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申報工作必須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申報單位要有專人負責,嚴格把關,確保上報材料真實可靠。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將取消其命名稱號。 第九條 示范基地稱號自批準之日起有效期3年。在此期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實行動態管理,不定期檢查。對存在問題嚴重,不符合命名條件的單位,將取消命名稱號。 第十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經濟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予以監督管理。除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開展帶有“中國”或“全國”字頭的經濟林、花卉示范基地的命名活動,嚴禁以各種名義亂命名、亂收費。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亂命名的單位,通報取消命名稱號并采取其他相應措施。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中國風景園林網獨家稿件聲明:該作品(文字、圖片、圖表、音頻、視頻)特供中國風景園林網使用,未經授權,任何媒體和個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 熱點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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