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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梧桐山風景名勝區條例(草案)
日期:2008-10-06 來源: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作者: 我要評論()
為了在立法工作中更加充分發揚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立法工作的科學性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現將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深圳經濟特區梧桐山風景名勝區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請提出意見的單位或者個人,于2008年10月20日之前,通過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將意見反饋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深圳梧桐山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的管理,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深圳經濟特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風景區保護和管理范圍是指經批準的風景區總體規劃所確定的范圍,西起東湖公園,東臨鹽田港,南接羅沙公路,北靠特區管理線。 第三條風景區內實行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和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原則。 風景區的建設應當符合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風景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區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風景名勝區保護和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及風景區生態環境; (三)參與組織編制風景區規劃,具體組織實施; (四)建設、管理和維護風景區的基礎配套設施; (五)負責風景區環境衛生、商業服務、游覽觀光等管理工作; (六) 行使對違反風景名勝區法律、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風景區內實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所有在風景區范圍內居住及從事生產經營、開發建設、旅游、宗教、文化等各項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編制機構應當及時組織編制風景區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風景區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應當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并按照規定程序上報審批。 風景區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查閱并監督實施。 第七條風景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經批準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對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中的風景名勝區范圍、性質、保護目標、生態資源保護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布局、開發利用強度以及風景名勝區的功能結構、空間布局、游客容量進行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對其他內容進行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備案。 修改規劃上報審批或者備案前,應當公示15天。 修改規劃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八條禁止違反風景區總體規劃,在風景區內新設立開發區、度假區、醫院、工礦企業、倉庫、貨場、射擊場和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管理無關的建筑物。 本條例實施前既有的建(構)筑物,符合規劃的,不得違反規劃進行擴建或者改變用途;不符合規劃的,應當依法拆除。 第九條梧桐山山體海拔800米以上的區域禁止建設任何建筑物和構筑物,護林防火設施及已經規劃的景觀建筑物除外。 第十條風景區內各項建設活動應當嚴格執行風景區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風景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都應當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相關部門在征得風景區管理機構同意后,方可作出批準決定。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相關部門轉來的申請文件后,依據風景區規劃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核,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 風景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與景觀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 在風景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和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并嚴格按照方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好周圍景物、水體、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清理現場,按期恢復植被。 第三章保護與管理 第十二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完善安全游覽設施,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森林防火宣傳,加強火情火險監控,做好防火規劃和應急預案。 第十三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對風景區內的歷史古跡、重要景觀、古樹名木、珍稀動植物等資源進行調查登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護。 第十四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風景區檔案制度。對風景區的歷史沿革、建設管理活動等有關資料,應當整理歸檔,妥善保存。 第十五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風景區管理信息系統,對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資源保護、治安管理、森林火災等情況進行動態監測。 第十六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沿劃定的風景區范圍設立永久性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 風景區邊界外側垂直距離50米范圍內為保護控制帶,在此范圍內的建筑物應當與風景區景觀相協調,禁止新建60米以上的樓宇。 第十七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保護好風景區植被,做好封山育林和林木養護工作,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砍伐林木或者損毀植被。 更新、撫育性的砍伐和公用設施建設維護砍伐應當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法辦理砍伐證。 第十八條 禁止以下破壞風景區環境與設施的行為: (一)侵占、非法轉讓風景區內的資源; (二)破壞風景區內的文物古跡和景物; (三)挖山采石、開礦、取土和開墾土地; (四)非法搭建、毀林種果、填挖池塘和修墳立碑; (五)損毀公共設施; (六)向風景區內排放超標準污水及傾倒固體廢棄物。 第十九條 禁止在風景區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燒山、燒荒、燒紙、燃放煙花爆竹、野炊; (二)擅自攀爬懸崖峭壁或者進入風景區未開放區域; (三)放牧、飼養、狩獵、捕撈; (四)攜帶寵物進入風景區; (五)采藥、取水; (六)攀折樹木、采摘花草、亂扔垃圾; (七)非法經營、商業廣告宣傳; (八)在限定區域之外游泳、打球、露營; (九)戶外吸煙、攜帶火種; (十)乞討; (十一)在樹木、景物或者公共設施上涂寫、刻畫。 第二十條 在風景區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由風景區管理機構監督實施: (一)采集標本; (二)舉辦大型游樂、集會活動; (三)影視攝制; (四)使用航模、熱氣球、降落傘、滑翔機及其它空中設備; (五)其他可能影響生態、景觀及公共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風景區實行車輛限制進入制度。具體辦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政府交通、交警等部門應當會同風景區管理機構,做好風景區內公共交通的規劃與管理工作。 風景區內的公共交通工具應當使用環保清潔能源。 第二十二條風景區內的基本商業配套服務項目由風景區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風景區規劃,采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并監督經營者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持證經營,公平交易。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在風景區內新設立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管理無關的建筑物,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并處50萬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進行擴建或者改變用途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20萬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在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景物、水體、植被、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處5萬元罰款。 建設項目竣工后,施工單位在一個月未清理現場、恢復植被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萬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損壞風景區界樁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砍伐林木或者損毀植被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沒收工具,責令補種樹木,并按樹木每株1000元處以罰款,損毀植被每平方米處以5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破壞風景區環境與設施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從事活動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開展活動未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同意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及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修改風景區規劃,批準建設項目的; (二)違法審批或者不按照規定的程序、期限報送、審批的; (三)在風景區內進行違法建設,毀壞景物和林木植被,捕殺野生動物,污染和破壞環境的; (四)沒有及時發現違法行為、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或者不及時向有關機構報告,致使違法行為蔓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未履行法定職責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導致火災、安全責任事故或環境污染事故發生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對于舉報風景區內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廣東梧桐山國家森林公園由廣東省沙頭角林場優先依照國家有關森林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風景區總體規劃負責管理。廣東省沙頭角林場的管理活動應當接受風景區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 年月日起施行。 中國風景園林網獨家稿件聲明:該作品(文字、圖片、圖表、音頻、視頻)特供中國風景園林網使用,未經授權,任何媒體和個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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