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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制定《城鄉規劃法》地方性法規的思考
《城鄉規劃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鑒此,制定各省、市、自治區實施《城鄉規劃法》的地方性法規有了上位法依據。為此,筆者特借本文對各省、市、自治區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規作些思考并提出建議。 要切實解決三種不良傾向問題 一要切實解決“城鎮鄉村化”傾向的問題。要抓好城鎮科學規劃,就要防止“城鎮鄉村化”傾向。鄉村城市化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是經濟發展的必須選擇。而“城鎮鄉村化”則是低標準規劃、建設和放松管理的結果。目前有的鄉鎮雖然有幾條街道,但街容街貌無異于鄉村,街道幾乎沒有城鎮起碼的排水、排污設施,沒有公廁以及垃圾堆放場所,這種低標準的城市建設只是完成了農民宅基地的轉移,必須在科學編制的城鄉規劃的工作中引起足夠重視。 二要切實解決“公路街道化”傾向的問題。即有的鄉鎮為節省投入,急功近利,大搞沿線建鎮,公路修到哪里,住房就規劃建到那里,這是城鎮規劃建設之大忌。沿路規劃建設的條狀城鎮無厚度、無腹地,有礙交通,影響鎮容,對經濟發展也無多大作用,新一輪城鄉規劃建設皆應以此為戒。 三要切實解決“建設統一化”傾向的問題。即每一個城鎮都應有自己的規劃建設基調,這是由城鎮特色所決定的。但這個基調決不意味著建筑物必須統一設計、統一高度、統一裝飾,各地應在進一步增強城鎮規劃建設精品意識和個性意識上下功夫,在建筑設計上要不求最大,但求最佳,精心塑造各具特色的城市和農村集鎮形象。 要切實解決規劃編制的問題 當前,城鄉規劃編制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在編制和實施規劃指導思想上過分注重經濟增長指標,忽視了能源資源約束和環境保護,因而出現不少城鎮在發展的模式上粗放、浪費資源的現象。如果新編制的規劃不科學、不嚴肅、不切合實際,一旦經過法定程序上升為公共政策,將給地區發展帶來災難,甚至貽害子孫。 因此,各地要按照中央要求,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在制定其城鄉規劃法規的過程中進一步轉變發展觀念,明確規定在方法上要研究完善城鄉規劃指標體系,確定約束性指標和強制性內容,并將其作為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鐵律”。 另則,由于城鎮化和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必然帶來城鎮人口的大量增加。因此,城鄉規劃不僅要研究人口數量,還要研究人口的素質和在城鎮布局中的人口分布,同時還要研究不同人群的特征,研究中小城市和小城鎮的合理布局,以及研究如何降低居民生活成本的問題。同時,規劃編制中還要落實住房和科教文衛等社會發展指標,與經濟發展相配套、相協調。而控制性的“四線”等管理制度,同樣是科學編制城鄉規劃的最基本的要求。 此外,政府在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還應按照經濟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科學地劃定規劃區,并明確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以及在規劃區內進行城鄉各項建設。 要徹底解決“農村建設無規劃”的問題 建議各省、市、自治區在其制定《城鄉規劃法》的地方性法規中有必要明確規定以下幾點: 一是切實做到鄉規劃和村莊規劃要安排好農村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的用地布局和范圍;二是切實做到農村建設活動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方可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三是切實做到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實施應當因地制宜、節約用地,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四是切實做到改變鄉村規劃管理薄弱,現有的一些規劃未能體現農村特點,難以滿足農民生產和生活需要,以及農村無序建設和土地浪費嚴重等現象。 要切實解決本地“城鄉二元分治”的問題 城鄉是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沒有鄉村的健康發展,就不可能有城鎮的持續健康發展。目前,部分省、市、自治區現行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制度受到歷史形成的城鄉二元結構的深刻影響,城市和鄉村分別對待,不同的法律和法規,分別就城市論城市、就鄉村論鄉村,而據此開展的各項規劃建設活動不可避免地加劇這種二元的結構特征,不利于城鄉統籌發展。而且,這種制度還造成了法律法規空白,即在一些地區無法進行有效的規劃管治,這一點在城鄉結合部地區和各類開發區中表現得尤為明顯。如在西部各省、市、自治區的廣大農村地區,由于規劃管理薄弱,出現了“遍地開花”式的零星建設,大量耕地被圈占,直接損害了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 為此,建議各省、市、自治區在制定《城鄉規劃法》的地方性法規時即明確規定:應通過科學編制城鄉規劃,合理把握城鎮化進度,貫徹“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和城鄉統籌的方針,使城鄉規劃在空間資源配置、發展目標協調、城鎮基礎設施向鄉村延伸等方面發揮其城市對鄉村的輻射帶動作用。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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