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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北京市區建筑高度控制方案的決定
日期:2008-03-12 來源:www.bjghw.gov.cn 作者:都委發 我要評論()
北京市各區、縣、局、總公司及在京各建設單位: 首都建筑藝術委員會、北京市城市規劃管理局關于《北京市區建筑高度控制方案》已經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即日起頒布實施。 為保護北京這座歷史文化名城,繼承和發揚故有的獨特傳統風貌,在京的房屋建筑都要服從城市規劃的統一要求,對高度、體量、形式、色彩以及綠化、環境等方面,精心設計,嚴格審查。其中建筑的高度問題,是當前的突出矛盾,亟待有一個明確具體的規定。這個方案,經長時間醞釀,多方征求專家的意見,有關方面反復研究,是符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對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方案的批復》的精神的,是可行的。凡是在京建設的單位,都要遵守執行。 北京市區現有建筑和已批準的新建筑,有的高度超過了這個方案的規定,對環境有所破壞,這些問題,留待以后協調處理,今后一切新建筑都不得援例比高,凡設計方案未經首都建筑藝術委員會、市規劃局正式批準的,其高度,都應按照本方案的規定,重新考慮,改變設計。 凡有特殊需要,新的建筑確需突破本方案規定的高度者,一律由市規劃局提出初步審查意見,連同周圍的詳細規劃方案,送報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集體討論審批,其它機構和任何個人,均無權作出決定。 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 關于報請審批《北京市區建筑高度控制方案》的報告 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 近年來北京不少建設單位要求在二環路附近,甚至舊城以內新建超高層大樓。還有更多的建設單位,要求在舊城中心地區,文物古跡和風景區周圍新建高層建筑。市規劃局考慮對北京市歷史文化名城和文物古跡的保護,不能同意這些要求,因而引起很多爭論。另一方面,很多專家、學者對到處建高層建筑,責難很大。目前,北京城市建設,在建筑高度問題上,矛盾十分尖銳。 對北京的建筑高度,在中央中央、國務院原則批準的《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方案》中已有原則規定,但尚缺乏具體的規劃方案。市領導同志指示,要抓緊制訂市區建筑高度的具體規劃,報請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審查批準,以便在工作中有所遵循。我們遵照這一指示,編制了《北京市區建筑高度控制方案》。這個方案是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對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方案的批復》的精神和《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方案》的規定,并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經過反復研究以后提出來的。最近,又召開了首都建筑藝術委員會的擴大會議,對方案草案進行了認真的討論。在京的建筑界、文物界和城市規劃方面的專家、學者、教授表示原則同意這個方案草案,并希望早日定案,暫按此執行。將來隨著工作的不斷深入,再進行補充、修改。 在這個方案確定以前,有些建筑物已由首都建筑藝術委員會、市規劃局正式審定的高度,超過了方案所規定的控制高度的,一般擬不再改動。 現將《北京市區建筑高度控制方案》及附圖報上,請審查指示。 首都建筑藝術委員會 北京市城市規劃管理局 北京市區建筑高度控制方案 北京是我國著名的文化古都,國務院已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并指示要加強保護。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對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方案的批復》和《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方案》,北京的規劃和建設,要反映出中華民族的歷史文化、革命傳統和社會主義國家首都的獨特風貌。對珍貴的革命史跡、歷史文物、古建筑和具有重要意義的古建筑遺址,要妥善保護。在其周圍地區內,建筑物的高度、體量、形式、色彩必須與之相協調。對北京舊城,還必須從整體著眼,注意繼承和發揚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傳統,并力求有所創新。 (一)這個方案編制的主要原則如下: 一、北京舊城是我國保存比較完整的文化古都,對建筑高度應該加以控制。周恩來總理生前曾作過原則指示,舊城以內新建筑不要超過 二、北京舊城的原有風格是格局嚴整、建筑平緩,空間開朗。新建筑應與原有風格相協調。 三、對北京市區建筑高度的控制,根據不同地區的不同情況,有的要嚴些,有的可寬些。重要文物古跡附近和風景區周圍要嚴,一般地區可以寬一些;舊皇城以內要嚴,舊皇城以外可以寬一些;舊城以內要嚴,舊城以外可以寬一些;三環路以內比三環路以外要嚴一些;西郊和西北郊地區比東郊和東北郊地區要嚴一些。 四、有些地區放寬,是有利于有些地區的高度控制加嚴。這既有利于對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也有利于城市建設的發展。 (二)不同地區新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作不同的規定: 一、平房; 二、高度不得超過 三、高度不得超過 四、高度不得超過 五、高度不得超過 六、高度不得超過 七、特殊地段可對高度作特殊規定。 對高度的計算方法: 一、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重要風景區附近的建筑物,其高度系指建筑物的最高點;包括電梯間、樓梯間、水箱、煙囪等。 二、在前條所指地區以外的一般地區,其建筑高度,平頂房屋按女兒墻高度計算;坡頂房屋按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計算。屋頂上的附屬物,如電梯間、樓梯間、水箱、煙囪等,其總面積不超過屋頂面積的百分之二十,高度不超過 (三)控制高度的分區 市區建筑的控制高度,大體是從故宮周圍起,由內向外逐漸升高,形成內低外高的控制高度分區的情況。在各個控制高度的分區當中,又出現重要文物古跡和風景區等周圍的較低的地帶。 一、舊城以內 故宮周圍為綠化和平房區。 舊皇城以內,由中間向東西兩側依次為不超過 舊皇城以外,東、西兩個方向,依次為不超過 舊皇城以北,大體是中間為不超過 外城大體是前門大街兩側和天壇周圍為不超過 南鑼鼓巷附近和西四北一條至八條胡同地區,為保留原四合院平房地區。 東西琉璃廠和大柵欄兩側為保留一、二層傳統形式的商業街。 二、西郊和西北郊 大部分為不超過 頤和園、圓明園、香山、八大處等文物古跡和風景區附近,為平房區、不超過 西郊機場以南、半壁店附近,為不超過 盧溝橋附近舊宛平城內外,為平房區,不超過 三、北郊 大部分為不超過 北中軸線東西兩側依次為不超過 土城兩側、北二環路北側,以及動物園、紫竹院公園附近為不超過 德勝門外大街東側保留為一、二層傳統形式的商業街。 四、東郊和東北郊 大部分為不超過 三環路以外,經過詳細規劃的研究,認為合適,并經特殊批準,可建少數超過 雙橋為不超過 五、南郊 大部分為不超過 天壇以南為不超過 南苑機場附近為平房,不超過 六、各個控制高度分區的具體范圍,詳見附圖。 (四)關于控制高度的幾點說明 一、各個分區的控制高度,只是規定不準超過這個高度,不是規定所有建筑物都要建成這個高度,多數的建筑物還要低于這個高度。如舊城以內,在總體規劃中規定建筑層數以四、五、六層為主,控制高度在不超過 二、由于城市規劃的需要,個別建筑物的高度,超過所在分區的控制高度時,須作出詳細規劃方案,報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批準。 三、建筑物的高度,除不得超過所在分區的控制高度外,還要根據詳細規劃的要求具體確定。 四、在城市規劃中的非建筑地區、隔離地帶、公共綠地、風景區等地區內,需要建少量建筑時,應以建平房為主。 五、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筑高度,應按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建筑高度凡與防火、防空、抗震、航空凈空、微波通訊等方面的要求發生矛盾時,均應按照有關規定與有關部門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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